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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江西)

发布日期:2008-07-0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江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赣科发财字[2001]100号)

  办理条件:报组建工程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①在本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工程开发实力,承担并出色完成了国家或省重点科技任务,在省内具有一定影响;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具有产品检测、标准制订、成果推广、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服务等能力;②基本具备了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场地、车间和基础设施,有部分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③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程设计人员和能够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④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在组建过程中有一定资金的匹配;⑤经过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拥有一个改革意识强、敢于创新、高效能干、科学化管理的领导班子,有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制订了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管理机制;组建单位与相关企业有着良好的伙伴关系,有向这些企业辐射工程技术成果的能力;⑦已作为厅局级或设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运行1年以上

  申报材料:①工程中心建设申请报告;②可行性研究报告;③建设规划、经费预算、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匹配经费证明;④其它相关材料

  办事流程:申请单位向其主管部门(厅局或设区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科技厅申报。审批程序:根据省科技发展规划和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经考察调研后,择优组织有关专家评估论证,经厅务会审批后,通知申请单位编写省工程中心五年建设规划和计划任务书。对申请单位编写的五年建设规划和计划任务书审查通过后,下文批复申请单位组建省工程中心

  办理时限:随时受理申报,每年九月份集中进行一次评估

  责任部门:条件财务处

  办事地点:江西省科学技术厅省政府大院北一路14号

  联系方式:邓勇波、宋高堂  6253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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