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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审核程序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7-0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已取得所在地合法注册;(二)具备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技术力量、检测手段等条件;(三)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运转;(四)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五)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的规定要求执行。

办事流程 (一)申请单位向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二)是否受理审查;(三)申请单位进行产品试制和技术鉴定;(四)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委托审查机构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五)审查通过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证。

办理时限 有效期满6个月前申请,15日内是否受理,收到审查报告后审核工作25个工作日完成。

责任部门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

办事地点 地点:南昌市江大南路19号锅检大楼513室  邮编:330029    

联系方式 (0791)8180693     8325624

监督电话(0791)8180827   818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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