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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7-0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第3号令发布)。第五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二年复核一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2、卫生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件实施细则》(卫生部第13号令,1991年3月27日)。第三条第二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企业,发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表次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函复,对未批准的,应当说明不批准的理由。第三条第三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采用统一编号,有效期四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原申报材料每两年对企业复核一次。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当按本细则第三条规定重新申请。申请获批准的,换发新证,可继续使用原《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办理条件: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例》第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许可条件为: 1、生产企业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距离;2、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光洁建筑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并应当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滋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3、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储存等厂房或场所;4、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5、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

  需提交的材料:1、卫生许可申请表;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3、生产厂区平面图、车间布局平面图、周围环境条件资料;4、生产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内容;5、生产环境卫生学评价报告;6、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7、生产经营卫生管理制度资料;8、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自检人员、设备资料或委托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合同;9、产品类别、品种目录及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10、产品研制报告或技术转让资料、原料配方、生产设备、容器、包装材料的资料、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自受理日起到作出许可决定为20个工作日,颁发许可证件1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办事收费:

  许可数量 :本许可无数量限制

  (注:以上材料需准备二份,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所有资料逐页加盖本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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