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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7-0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 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308号令,2001年6月20日)。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1999年4月15日通过,2002年7月29日修正)。第 二十八条:实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母婴保健法》规定的业务。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4、卫生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年8月7日,卫妇发第7号)。第七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5、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3日,卫生部令第33号)。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筛查。第十一条: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由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第十三条: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每三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审批机关办理。经校验合格的,可继续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经校验不合格的,撤销其许可证书

  办理条件: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依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九条,卫生部令第33号):1、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2、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3、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4、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 5、符合《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及相关技术规范(详见卫生部令第33号《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附件。

  需提交的材料: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依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条,卫生部令第33号):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及登记书;3、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可行性报告;4、拟开展的产前诊断具体技术项目及技术的人员配备、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5、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规章制度

  办理时限:许可总时限30个工作日,即自受理之日起到作出许可决定为20个工作日,颁发许可证件1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办事收费依据:工本费10元(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文件计价费[1996]1222号、江西省物价局文件赣价行字[1996]61号)

  许可数量:本许可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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