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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7-0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1、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第17号令发布)。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2、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7日卫生部第27号令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注:卫生部2003年第24号公告,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不再纳入消毒产品管理)。第二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沿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办理条件:1、应当符合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2、应当具有生产消毒产品相应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3、具备企业卫生质量管理的组织和制度、质量保证体系。4、企业应承诺其生产经营行为及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等要求

  办事流程:(以下材料需准备2份,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所有资料逐页加盖本单位印章)。  1、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生产经营场、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3、厂区平面图、车间布局平面图;4、生产工艺及流程图;5、生产设备清单;6、检验设备清单;7、企业卫生管理的组织和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8、拟生产产品清单;9、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关于生产环境卫生学评价意见及省卫生厅认定的检验单位的卫生学检测报告;10、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消毒卫生知识培训记录;11、卫生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检验人员名单;12、企业关于生产经营的承诺书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自受理日起到作出许可决定为20个工作日,颁发许可证件1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办事收费 :

  许可数量 :本许可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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