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办事指南 >> 企业办事 >> 资质认证 >> 查看资料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乙种)审批(江西)

发布日期:2008-07-0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规定》

  办理条件: ①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②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目资源;③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④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⑤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⑥有确定的传播范围;⑦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⑧有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应提交的材料:①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许可证类别(甲种、乙种)、传播方式(即时点播、准视频点播、下载播放)、播放范围等;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申请表;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④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⑤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办事流程: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应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和宾馆饭店星级评定的相关证明;其中,由宾馆饭店以外的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需要提交公司章程、验资证明以及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文件

  办理时限:20天内

  责任部门:社会管理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3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