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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批准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7-0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办理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②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③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的材料:①申请报告;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④主要人员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⑤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⑥办公场地证明;⑦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办事流程:除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申请审批外,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办理时限:20天内

  责任部门:社会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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