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4-07-02 作者:覃立律师
原告:杰邦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覃立,广东宇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民有限公司
被告:新宏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原告2004年成为东民有限公司的分销商。当时东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分销商经理、MR经理要求原告杰邦机械有限公司在年度初预交产品代理保证金xx万元,CT保证金xx万元,MR保证金xx万元。以上款项在200x年x月全部汇入东民有限公司的账户上。在200x年杰邦机械有限公司不再是东民有限公司产品的分销商,故要求东民有限公司退回产品代理、CT、MR保证金,在200x年东民有限公司已退回CT保证金和产品代理保证金。但是并没有退还MR保证金xx万元。
另外,东民有限公司于200x年x月要求杰邦机械有限公司将人民币24万元赞助款直接汇入新宏有限公司账户,这笔款项一直没有归还。
本案处理过程:
原告杰邦机械有限公司的律师先致律师函给东民有限公司,东民有限公司回复称杰邦机械有限公司与其在200x年x月x日的签订了一份购买东民公司设备的销售合同。根据该销售合同,杰邦公司支付了人民币xx万元预付款,但是其后并没有支付全部货款,导致合同无法实现,销售合同被提前终止。根据销售合同相关条款,因杰邦公司违约导致合同失效或被终止,东民公司有权获得合同总金额的5%的款项,即人民币xx万元作为补偿。同时因处理销售合同相关事宜,东民公司产生内部运营成本总共达人民币xx万元整。
鉴于东民公司的回复,杰邦公司将东民公司与新宏公司起诉到了法院。并向法院提交了能证明两项费用的银行电汇凭证、东民有限公司致原告的传真件(要求原告给新宏公司汇款xx万元)、原告向被告发出的催款函(证明原告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针对东民公司所称的销售合同,在合同终止之日起就已经没有纠纷,而所谓的总金额的5%的违约金,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第一、杰邦公司没有违约,无需支付违约金。第二、在合同终止之时,东民公司并没有向杰邦公司主张这项权利,而是在20xx年杰邦公司向其索要款项的时候临时把200x年的销售合同作为拖欠的借口。第三、东民公司现在主张基于这份销售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也过了诉讼时效。第四、如果东民公司要主张违约金,可以另案起诉,与本案中杰邦公司应东民公司要求汇给新宏公司的xx万元的借款没有关系,不能互相折抵。
原告杰邦公司的律师在向法院起诉的同时,也积极与对方公司协商。因原告举证充分,证据真实有力,被告在知道没有胜算的情况下与原告私下和解,并将两笔款项共xx万元还给了原告。原告遂向法院提起撤诉。本案顺利完结。
本案评析: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最大的特点是起诉与协商同时进行。律师作为当事人的委托人,应以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利益为中心,本案原告律师一方面充分收集本案的证据,另一方面积极的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友好的协商。在将对方起诉到法院之后,原告律师也是以协商为主的。因为本案原告的证据是充分的,而且原被告之间也一直保持友好的商务关系,通过协商解决能最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被告方也是基于原告方的真诚以及考量到多方面的因素,与原告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在没有花费更多人力物力财力的情况下顺利解决,还能在今后一直保持长期有好的合作。
律师观点:
解决争端的方式是多样的,并不是只有诉讼一条途径,作为律师要会灵活变通。诉讼、协商都只是方法,目的是在合法的途径下,最大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说明: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以上当事人以及当事人所属公司名称均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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