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刑法学 >> 查看资料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07-04-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全面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方面,担负着重要的职责和使命。做好全面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工作,是法院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的必然要求,也是法院构建和谐社会工作的重要内容,贯穿于立案、刑事民事、执行等各项工作之中。

  一、正确认识青少年维权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1、从服务大局看,是平安创建的重要内容。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新的形势和要求下,更需要一个安定、祥和的安居环境和发展环境。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极少数青少年法纪观念丧失,沾染不良习气,特别是在一些不法分子的威逼利诱下,一失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直接影响到社会大局的稳定。从某基层法院近两年刑事案件统计显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63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16%,特别集中在盗抢犯罪、寻衅滋事犯罪等侵财犯罪和人身伤害犯罪,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因此,必须通过司法手段做好对青少年的教育和引导工作,努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发生。

  2、从社会责任看,是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需要。青少年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和建设者,他们的健康成长事关发展民族的未来和希望。维护青少年权益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虽然我们在维护青少年权益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但是离家庭、社会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整个社会大环境还不优,如针对儿童犯罪的行为还时有发生,婚姻家庭纠纷中青少年的权利往往被忽视等等。虽然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不是法院一个部门的事情,但是必须通过法律手段来切实纠正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行为。从这个角度讲,法院在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方面大有作为。当前,我们审判工作中还有不少薄弱环节,需要我们进一步去加强和改进,必须把防线布好、关口把严,坚持打击、教育、引导并举,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撑起一片蓝天,切实担负起应尽的社会责任。

  3、从办案效果看,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需要。法院办案是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任何偏废都是不足取的,也得不到社会认可。青少年生理、心理发展不够成熟,社会经验和阅历不够丰富,其行为活动理性程度不高,易受外界不良影响,但其可塑性强,通过适当的环境和积极帮教,可以使“浪子回头”。针对青少年的年龄特点,在刑事审判中,必须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治病救人,只要他们认罪伏法,有决心改过自新,就应该给他们机会。在民商事和执行方面,应该坚持和谐司法理念,认识到如果案件处理不能充分考虑青少年利益,即使案件本身不会有法律瑕疵问题,但也不会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还可能会带来更多的消极效应,这与不符合我们主张的两个效果统一的标准,也与司法促和谐的整体工作要求背道而驰。

  二、加强审判工作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1、加强立案工作。坚持做到优先立案。加强对涉少案件的诉讼指导,指导其监护人或代理人依法行使诉权,凡是对急需治疗费的赔偿案件和急需生活、学习等费用的“三养”费案件,特事特办,随到随立。完善司法救助机制。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未成年原告及执行申请人,依法减缓免诉讼和执行费用,降低其打官司的困难。实行庭前调解和速裁制度。对原告为未成年人的、案情比较简单的民商事案件,由立案庭实行诉前调解,或者立即移送速裁庭审理,以尽快结案实现原告诉求。加强涉少维稳工作。优先处理涉少信访问题,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及时处理存在问题,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2、做好庭前评估。通过未成年人所在学校、社区等基层组织和群众进行调查,了解其家庭、生活、学习、交友等状况,以更充分了解和掌握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成长经历和平时表现,便于在刑事案件庭审中有针对性进行教育,便于在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要求,便于在执行案件中采取执行救助措施。特别是刑事案件,能否掌握未成年人第一手准确资料,对是否为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是否适用非监禁刑、如何适用非监禁刑更具重要意义,必须通过庭前调查评进行评估,得出正确的结论。庭前评估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如果一味强调保护主义,不符救助条件的而救助,应该监禁的不监禁,在社会就会形成负面的导向,不利于教育青少年,保护他们健康成长,有违我们办案的初衷。

  3、发挥庭审作用。民事案件在实体上充分体现考虑未成年人利益,对离婚、解除同居关系、抚育费纠纷、探视权纠纷等涉未成年人案件,不仅要保证案件处理公正,让双方当事人满意,还要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需要,并在处理上做到及时,稳妥。刑事案件要采取与青少年身心状况相适应的庭审方式,全力营造充满亲情、关怀又不失严谨、宽松的庭审氛围,使他们在亲情式的庭审中接受法律制裁,感受法制教育。比如采取圆桌审判、取消站立受审等方法,拉近被告人同审判人员的距离,使他们在思想上进一步缓解压力;审判人员用课堂式的审判方式,通俗易懂的审判语言进行审理,使青少年被告人能宽松地对自己的罪行进行充分阐述和辩解;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请与被告人有关系紧密的人、所信赖的人,如被告人班主任、社区负责人到庭进行教育,感化未成年被告人。在量刑上,对于危害后果不是很大的,在法定刑幅度范围内尽量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大胆适用缓、管、免刑罚。

  三、完善多方参与的青少年帮教工作网络

  一是与家庭密切配合,把帮教工作与家庭管教结合起来。被判处缓刑、管制刑等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与家庭成员接触的时间最多。因此,家庭的帮教是至关重要。一方面要求家长严格管教自己的孩子,不能放纵不问,另一方面要注意方式方法,做到科学管教,保证其在缓刑考验期间不出任何问题,更不能重新犯罪。继续上学的,要求其监护人经常与学校联系,了解其在校表现;失学毕业在家的,严格约束其行为,控制其与社会上人员的交往,不得让其在外过夜,尽量不让其出入网吧、游戏厅等场所。法院与未成年人犯监护人要保持经常联系,及时了解未成年人犯的思想动态,如有不良苗头,及时与其谈心,及时疏导解决。

  二是与学校紧密配合,把帮教工作与教育教学工作结合起来。主动和学校联系,加强院校沟通,消除学校、老师、学生的思想顾虑,让未成年犯重新融入班级这个集体。学校安排专人负责这项工作,为被判处缓刑、管制刑的未成年犯制订帮教计划,所在班级的老师和其周围同学是落实帮教计划的主体,特别要关注未成年犯的学习和交往情况,经常与他们谈心,切实帮助其消除外部环境压力;对进入学校学习的未成年人犯,要求他们定期向学校作思想汇报,以便学校随时掌握和了解他们的思想和改造情况;法院定期到学校回访,听取学校意见和未成年犯的思想汇报,掌握他们情况,和学校共同解决实际问题。

  三是与其他机关、团体密切配合,把法院帮教与社会帮教结合起来。政法机关在青少年帮教工作中负有重要责职,做好青少年帮教工作的责任更大,法院要充分发挥带头和协调作用,牵头检察、公安、司法等单位,进一步完善帮教工作机制,研究和制定帮教形式、帮教方法、帮教内容、帮教措施、落实帮教责任,完善政法机关全面参与帮教的工作格局,特别是要配合社区矫正机关,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法律知识宣传等措施,让青少年犯积极有效矫正,刑满后尽快融入社会,完成回归的“软着陆”。社会团体的帮教是帮教青少年的重要渠道,要联合共青团、妇联、关工委以及教育、劳动、文化等单位,采取开讲座、接受咨询、法律法规知识竞赛等形式,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江苏省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通过走访青少年所在学校相关领导、老师、同学,以及社区负责人、群众、邻居,组织开展与青少年谈心、赠物、赠言和娱乐等活动,帮助失足青少年树立信心、改过自新,为其重新融入家庭、学校、社会营造良好的环境。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龚春光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3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