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二奶”可以界定为重婚吗
在现实中,非法同居现象是非常普遍的,也是当今社会的一个棘手的问题,因为通说都认为,要对非法同居行为进行处罚是没有什么法律依据的。但笔者认为,不尽然!至少,一些“包二奶”行为是可以界定为重婚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就是关于对重婚行为进行刑罚处罚的法条依据。如果按照法条的字面规定,有配偶者是必须与妻子或丈夫之外的他人结婚才能认定为重婚的。那么,对非法同居甚至“包二奶”行为进行刑罚处罚当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是无论是司法解释或学理,对重婚罪的“重婚”的解释都是作扩大解释的,即夫妻一方与夫妻之外的异性或他人与夫妻一方的异性(必须是明知)形成婚姻关系的,无论这种婚姻关系是否被认定为合法,都应当认定为重婚。
根据这个解释,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重婚的行为主要有:1、有配偶者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且实际同居的;2、有配偶者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双方同居而且被周围群众认为是夫妻关系的(或者已造成生儿育女的事实);3、有配偶者与他人虽未夫妻相称,但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在相对固定的住所且共同生活6个月以上的。
但也不能将“包二奶”行为一概地等同于重婚,只有“包二奶”行为被周围群众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已造成生儿育女事实的,就更不用说了),才能认定为重婚,对“包二奶”者才能以重婚罪进行定罪处刑。当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的精神,如果两人是临时姘居关系,是秘密进行的,不为多数他人所知悉,随时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因为二者只是一种临时性的相互性需求满足关系,不认为是传统意义上的婚姻。
广西河池市中级法院·李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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