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件不能就案办案
强奸案件是会对女性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伤害的刑事案件之一。对于许多被害女性来说,被强奸的事实简直就是一场恶梦,甚至意味着今后美好的生活都将完全被毁于一旦。许多被害人的精神从此一厥不振,整日生活在那场恶梦当中,对工作、学习、生活丧失了信心,对亲情、友情、爱情失去了信任,有的被害人因此产生了严重的心理问题,有的甚至走上了轻生的道路。特别是对一些未成年的女性来说,强奸案件对她们的伤害更是极其巨大的。
在司法实践中,当一起强奸案件发生后,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追究罪犯的刑事责任这点往往比较重视,也比较及时,能较好地履行司法机关所具有的这种打击犯罪的法律义务。但笔者认为:这也只是尽到了司法机关在法律上的责任。对于强奸案件,至少还应尽到另一项更重要的责任,既社会责任——就是对被害人的心理疏导和救助的责任。笔者也正是由于最近办理了一起一名中学生被强奸的案件,产生了极大的心理震憾,而促使笔者不得不提笔写出自己的一点想法。
一、强奸案对被害人精神伤害的主要表现
强奸案件对于被害人的心理伤害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于犯罪分子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使被害人本身的性自由及性羞耻心理遭受侵害而受到的伤害,也就是强奸行为本身对被害人产生的精神伤害,笔者把这种伤害称之为“基本伤害”;二是被害人被强奸后来自于其家庭、亲属内部,由于对案件的发生而感到激愤、不解甚至甚至感到羞耻,进而可能对被害人进行的责备、责骂或者夫妻、爱人因此感情破裂而分手等原因,使被害人的心里产生深深的不应有的自责,使她们由被害人而变成心怀负罪感的人,而对被害人产生的精神伤害;三是来自于社会,如:学校、单位、朋友等因此对被害人产生的歧视、非议、误解,对被害人指指点点,嘲笑、排斥,而对被害人产生的精神伤害。对于后两种伤害,笔者称之为“再次伤害”。而强奸案件的后果对于被害人内心精神的伤害是远远大于对其肉体上的伤害的,并且由于害怕受到再次伤害,使得许多强奸案件的被害人往往不敢到司法机关报案,甚至不敢告诉任何人,使她们的正义不能得到伸张,犯罪分子不能得到追诉,无法实现刑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功能。再者,由于这些心理伤害的长期存在,如果不能及时地给予以疏导和治疗,则可能会引发出一些更严重的社会问题,如有的女性往往破罐破摔,不再珍惜自己的家庭、名誉;有的则对社会或对男性人群产生仇视心理而进行报复,而引发出一些其他的社会问题,有些被害人甚至因此而走上犯罪道路,从一名受害人转变成了为一名违法犯罪之人,象这样的案例也已不是少数。
二、司法机关人员在办理强奸案件时心理救助的几点做法:
由于以上原因,司法机关人员在办理强奸案件时,切记不能就案办案,把强奸案件当成一种普通的一般的刑事案件来办理,只是收集好有关证据就了事,简单地以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为目的,而应当充分地注意到强奸案件对被害人所产生的精神伤害,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和救助。具体做法如下:
首先,对被害人进行询问,核实有关事实和证据时,一定要耐心和同情心。因为强奸案件的被害人由于所受到的侵害造成其内心相当的痛苦,甚至精神崩溃,往往痛不欲生,而在办案过程中还常常要再让其认真回忆案发过程,清晰再现其被强暴的经过,并还要反复叙述给陌生的第三人(案件承办人员)听,对于她们来说,这每一次的陈述过程,都好象是在伤口上又撤下一把盐一样,无疑又是巨大的痛苦折磨和再一次的精神伤害。但这是我们司法机关为了惩治犯罪分子所必须做的(不同的办案阶段往往都要求被害对被害经过进行陈述,以核实有关事实和证据)。这种痛苦的经历,使她们在陈述时往往会哭泣,甚至怒骂,而造成叙述的停顿和不连贯,在制作笔录时,可能要花的时间比较长,因而司法工作人员在制作笔录或询问时一定要有耐心,还要有同情心和爱心,要能够充分理解被害人所受的精神痛苦,避免被害人受到再次伤害。不能为了加快办案取证的速度而对被害人表现出不耐烦,甚至对被害人进行责备、呵斥,这不仅是办案纪律的要求,更是最起码的道德要求。
其次,在办案过程中要一定要注意对被害人进行一定心理安慰和疏导。因为强奸案对被害人造成的内心痛苦往往更甚于肉体上的痛苦,这种痛苦又不是常人所能体会的,她们被伤害后往往产生悲观、厌世的情绪,对男性更是充满了敌意和仇视,这对她们今后的工作、学习、生活都将产生非常消极的影响,许多被害人甚至一生都无法从这种心理阴影中走出。而被害人的家属及亲朋好友常常也是情绪激愤、言语偏激,或者不能全面地了解案情,根本无法理解和体会被害人的心理感受,不能很好给予被害人心理疏导和安慰,甚至对她们的心理健康产生更为不利的影响。而且这些被害人在被性侵害后,她们也不可能会去找社会上的心理咨询机构或人员进行心理问题咨询和治疗,更不愿意和其他人去探讨这个令其感到羞耻和难堪的问题。而由于案件保密及个人隐私等原因,社会上的这些机构或人员也不可能会主动地介入治疗。作为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由于职务需要,他们能够较全面地了解案情,再加上他们与案件不存在利害关系,因而也能够客观、冷静地看待这一问题,对案件发生原因及社会危害性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以一个中立者的身份给予被害人心理疏导和精神安慰。
再次,就是进行心理疏导时,还必须注意针对不同被害人使用不同的方式方法。强奸案件对不同的被害人可能产生不同的心理伤害,她们的受伤害程度、表现状况、对心理救助的渴望程度等也往往不一样,如笔者最近承办的一起轮奸案件,该被害人是一名在校中学生,笔者受理该案后,在对有关事实和证据进行核实时,与该被害人进行了接触。这名被害人由于被几名男性朋友欺骗,和他们一起吃宵夜时被他们用酒灌醉后,被他们轮奸了。案发后,她情绪极不稳定,时常对家人说要去杀了那些欺骗她的禽兽朋友。当笔者看到她时,她的上身包着一件大大的夹克衫,始终低垂着头,总是用一头秀发遮挡住自己的脸庞,眼泪却又在不知不觉中流下来,情绪极其地低落,不太愿意回答承办人提出的问题。而当承办人问到案件的有关敏感情节时,她又情绪激愤,甚至质问承办人员怎么能够询问那样的问题,并且不愿意回答。后来在承办人的耐心解说及劝导下,其才理解了我们的用意,积极地配合我们完成了对有关事实和证据的核实工作。事后承办人员就针对其是一名在校中学生的这种身份特征,与她进行耐心地攀谈,谈她感兴趣的话题,如兴趣、好爱、理想、学习、校园生活等等,同时让她认识到事情的发生并不是她的错,她只是一名被害者,我们都支持她,理解她,尊重她,鼓励她一定要振作起来,以调动她的生活热情,希望她能继续完成学业。经过一段时间的攀谈,她也主动向我们敞开心菲,谈了案发后自己的总总精神痛苦和顾虑,还谈了自己的学习情况及对未来的理想。她告诉笔者,发生这一事件后,她再也不相信她的男性朋友了,特别害怕听到他们给她打电话(因为案发前他们是用电话约她出去的),她听到他们的声音都觉得恶心。并且出事后一些同学、朋友(特别是一些女同学、女朋友)反而指责她的不是,帮助那些犯罪嫌疑人说好话,更是让她心寒不已,觉得这世间没有真情。因此当她一开始走进我们办公室时情绪极其低落、沮丧的。笔者便运用自己所了解的全部的关于心理学方面的知识尝试着对她进行心理开导。后经过一个上午的耐心开导,使这名被害人在离开我们办公室时,脸上已经没有了那一脸的沮丧,并且临别时还主动与我们道别,走路时身子也直了许多。看到她终于能直起腰身走出我们的办公室,笔者的心里也顿觉宽慰了许多,这也是笔者在以前在办理案件时所没有的感觉。
三、应建立一种长效的心理救助办法或措施
鉴于以上所述,笔者建议:应当司法机关中建立一种长效的对强奸案件(甚至可以扩展到其他类型对被害人具有心理伤害的案件)的被害人进行心理救助的办法或措施。
一是在司法机关内部建立一个专门针对被性侵害的女性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的一种办案机制,这种机制要求每一位承办强奸或针对女性性侵害的案件的人员必须对被性侵害者进行心理疏导和救助,尽力帮助被性侵害者走出心理阴影,这就要求平时对司法工作人员也要进行必要的心理知识培训;或者设立一个专门进行心理疏导和救助的小组,由一些政治思想过硬,工作责任心强,富有同情心和爱心又有一定的心理学知识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女性为佳)组成,并对这些人员进行专门的心理疏导和救助的培训,在发生强奸案件时,则专门由他们及时、有效地对被害人进行心理救助。并且这种心理疏导和救助的工作还应长期、持续地进行,救助人员要经常与被害人保持联系,随时了解被害人的心理和精神状况,只要被害人有需要,还应当进行多次的帮助,每个诉讼阶段,都应当进行这项工作,直到被害人的心理伤害得到比较彻底的疏导和救助,真正的从这种恶梦般的经历中走出来。
而建立这种机制或是设立专门小组是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那些被性侵害的被害人在被侵害而产生心理问题后,她们一般是不会去找那些社会上的心理咨询机构或人员进行心理咨询和治疗,更不愿意与其他人去探讨这个感觉令自己羞耻与难堪的问题,而常常是把自己感情封闭,甚至害怕别人知道自己的痛苦。而由于这类案件因为涉及个人隐私,社会上的那些心理咨询机构或人员也不可能会知道具体案情,更不可能会主动地去介入到对被害人的心理治疗,所以使得这些被害人常常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心理救助而产生严重的心理问题,近而引起一些新的社会矛盾。但司法机关则不同,只要有刑事案件发生,他们(当然仅指案件承办人员)就必须要介入,必须要接触被害人,也就会了解到被害人的心理受伤害程度、心理状态如何、需不需要进行心理疏导,从而可以有针对性地对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和救助,因而在司法机关内建立这种机制或者这么一个机构是很有必要的,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是在程序上赋予司法机关在办理强奸案件过程中,可以针对具体案件情况作出不同处理,对于那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可以认定的强奸案件,应尽量避免让被害人多次重述被强暴的过程(除非被害人愿意),以减少对被害人产生不必要的再次伤害,将对被害人的精神伤害降低到最低的程度,从而在司法程序上对强奸案件的被害人也实行最大化的保护。
三是鉴于强奸案件对于被害人的精神伤害不同于其它类型的刑事案件,其精神被伤害的程度远远甚于其它类型的刑事案件,因而仅仅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是远远不够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尽早出台一项专门的司法解释,特别针对强奸案件被害人的精神损害情况可以进行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侵害人进行金钱赔偿,法院在审理强奸案件时,同时判决侵害人对被害人进行精神赔偿提货法律依据,从而使得被害人可以在法律上也得到一定的精神慰藉。
最后笔者还要呼吁:我们的社会应该给强奸案件的被害人以更多的同情、理解、帮助、鼓励和支持,给她们以更轻松、更友善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的空间,而不应当一在地再往她们的伤口上“撤一把盐”了。只有得到我们社会更多人的关心和爱护,才能帮助那些被伤害的“半边天”们能够尽快地从被性侵害的阴影中走出,以轻松的心态投入到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去,为构建和诣、稳定和美好社会贡献一份力量。
以上仅是笔者的个人看法,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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