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新趋势及应对策略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困扰我们的一个难题,近年来,理论、实务界对未成年人犯罪及其预防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讨和研究。但遗憾的是,虽然对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向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发展的趋势有所认识,却对未成年人共同犯罪予以足够的重视,相关的研究并不多。未成年人共同犯罪与未成年人单独犯罪案件有很大的区别,犯罪目的容易实现,危害后果严重,极易加大犯罪参与人的贪婪欲望,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给社会、家庭带来不安定的因素和隐患,从我们办理的的未成年犯罪案件来看,共同犯罪案件占了极大的比例,这应当引起的高度重视。
一、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新趋势
未成年人生理、心里均不同于成年人,他们不仅易被不良情绪左右,也易受到他人的不良影响,对他们来讲,单个人作案不仅成功几率不高,而且也无法承受犯罪带来的巨大心理压力,因此,他们经常纠集几人去共同作案,有的甚至形成犯罪团伙甚至犯罪集团,这就使得共同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比重逐年上升,隐然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我们在实际的办案过程中发现,在我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大多数都共同犯罪案件,并且呈现出了以下新的趋势:
(一)主体构成方面
1、稳定的犯罪团伙逐步增多,临时纠合现象逐步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最初的动机往往并不复杂但目的性却越来越明确,由于其心智并不成熟,对他人易于形成依赖,而且出于犯罪后强大的心理压力和安全感需要,一旦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就易于形成稳定的犯罪团伙,甚至出现帮派化倾向,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拥有严密的组织系统、作案纪律和防侦破措施,已初具黑社会组织的雏形。
2、纯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增多。未成年人要单独实施或与未成年人一同实施犯罪,均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其依托成年人或受成年人影响而共同参与犯罪比较多见。但最近我们发现,由于交友不慎或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严重影响,为追求一时享乐而铤而走险的未成年人越来越多,胆子也越来越大,几个未成年人纠集在一起就敢作案。在我们办理的一起未成年共同抢劫案中,三个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竟然都只有十四、五岁。
3、在校学生参与共同犯罪的逐渐增多。以往参与共同犯罪的未成年人大多数为无业者,在校学生人数并不多;最近,在校学生生参与共同犯罪人数呈现出上升趋势,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校学生受社会上青年的引诱参与共同犯罪的人增多,二是在校学生纠集在一起共同犯罪的越来越多;尤其令人震惊的是,最近我们连续办理的两个共同抢劫案件,犯罪嫌疑人不仅全是在校学生,而且竟然都是同一学校的学生。
4、参与共同犯罪的人数逐渐增多。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在人数上一般在3-5人左右,但最近却出现了增多的势头,有的案件参与人数多达七、八人甚至十几个人。
5、外来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增多。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处于西部地区领先地位,对那些外出打工或玩耍的未成年人有较大的吸引力,尤其是我市农村以及邻近我市的四川农村的未成年人流入较多,但他们谋生技能有限,又缺少吃苦耐劳的精神,于是通过犯罪不劳而获就成了其获取物质享受的“捷径”,多次共同盗窃、抢夺、抢劫较为普遍,所获得的财物几乎都是用于吃喝玩乐。
(二)主观方面
1、有预谋犯罪增多,临时起意犯罪相对减少。从生理上讲,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发育期,情绪、情感的社会化还很不完善,行为易受情绪的影响和左右,难以有效的控制自已的心理冲动,因此临时起意犯罪现象一直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尤其是在寻畔滋事、故意伤害等领域表现较为突出。但在财产型犯罪领域,未成年人有预谋的共同犯罪现象呈现出上升势头,主要原因在于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并未成形,在当前我国社会急剧转型的非常时期,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一时间拜金主义、享乐主义重新抬头,追求物质金钱的欲望及腐朽思想严重侵蚀了未成年年的身心健康,使得一些未成年年为获不义之财疯狂作案
2、犯意的发起来看,主要是极少数人提出的,而其他未成年人由于认识辨识能力限制,往往出于哥们义气或抹不开情面而“被迫”附和。这些未成年人平时往往结帮结派,经常一起活动,其中往往有一个较有号召力的“老大”,遇到比其弱小的人,就上前欺负,或自己同伙中有人被欺负,就会结伙为其“出气”。分辩是非能力差,稍被唆使便容易上当,偏离正道,被坏人利用,其犯罪动机盲目、模糊,
(三)客观方面
未成年人虽然易于接受新鲜事物,有较强的学习能力,但毕竟年龄小,知识面窄,再加上各方面条件的限制,使得其在作案方式仍然较为原始,加之其易于冲动、表现欲强等心理特点,在共同犯罪时逐渐呈现出以下趋势:
1、暴力倾向日趋严重。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时,由于具有人数上的优势,不仅能够相互壮胆,而且在力量对比上处于绝对优势地位,一遇被害人反抗,就会暴力相加;对于单个犯罪分子而言,为了得到其他人的承认或取得对其他成员的主导地位,在“炫耀武力、展示勇敢”心理的驱使下,只为显示自己,证明自己,在作案时,不计后果、残无人道,对被害人没有丝毫同情怜悯之心,有的残害被害人肢体,有的甚至危害被害人的生命。
2、破坏性日趋增强。未成年人往往对犯罪的后果、危害性估计不足甚至毫无认知,为达到犯罪目的而不顾一切,尤其是财产型犯罪中,经常使用非常低劣、破坏性极强的作案手段,如切割电线、电缆,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极大的危害,甚至危及公共安全。
3、多次作案现象增多。未成年人自控能力较差,一旦实施了犯罪尝到了甜头就刹不住车,常常会连续、多次作案,尤其是在盗窃案、抢劫、抢夺等谋取财物犯罪上表现得较为突出,连续作案三次以上的较为普遍,有的多达七、八次甚至更多。
4、流动作案、交叉作案现象增多。很多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其作案次数往往较多,为逃避法律的制裁,经常变换地点,有的甚至跨省市作案,如今年我们所办的一起未成年共同抢夺案件,5名四川的未成年人竟然相约专门到重庆来抢夺。还有的未成年,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今天与这几个共同犯罪,明天又与其他人共同犯罪的现象也时有出现。
二、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应对策略
未成年人犯罪诸多方面的因素交织作用的结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充分估计到这项工程的复杂性、艰难性、长远性,采取循序渐进的策略。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们的工作还停留在“运动型”工作方式上,总是等待问题已非常突出时才被动应付,从而导致各项措施仓促出台,缺乏系统性和长远性,在宏观层面上缺乏清晰的应对策略。
(一)理顺思路
做好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预防和矫正工作,不仅应对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特点和发展趋势有一个清晰把握,而且还应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进一步工作思路,注意“四个结合、四个强化”。
1、学校教育与家庭、社会教育相结合,强化社区作用。
从总体上讲,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其最重要的原因不在于未成年犯罪者本人,而在于社会、家庭、和学校等。我们以往的未成年犯罪预防工作,一是过于强调学校教育的作用,片面割裂学校、家庭、社会的互动与联系,二是在教育方向上,虽然很早就注意到要加强未成年人的理想信念教育,应试教育依然占主导地位,素质教育并未真正实现;三是对社区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作用的认识上不全面,偏重于其矫正功能的发挥。
我们应在重视教育对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进一步深化和改革教育的内涵和方式,切实使素质教育的方针落到实处,并结合当前未成年人过早进入社会、流动范围大的实际,充分发挥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引导作用,尤其是借鉴其他国家好的作法,强化社区在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过程中的独特作用;就发挥社区的作用而言,应当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社区协助贫困家庭、单亲家庭对孩子的教育,切实使他们感觉到社会的温暖,减少其对社会的敌视态度;二是建立社区对流动未成年人的管理和教育的相关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了解本辖区未成年人的生活、思想状况,有针对性采取帮教措施;三是积极营造良好的社区氛围,为本社区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2、治本与治标相结合,强化社会综合治理
“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现象的增多,外在社会环境是重要的诱因,预防和矫正工作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的方针,在加强教育的基础上,强化社会环境的综合治理。现代城市社会,文化传播呈现多元化局面。传统的电影、戏剧发展平缓甚至出现下降趋势,代之而起的是电视、录像、舞厅、网吧、迪厅等。这些文化活动场所难以管理,良莠不齐,一些不健康的服务项目和黄色音像制品及赌博游戏极易腐蚀青少年。因此,要严格整顿文化市场,坚决打击并杜绝一切违禁的消费现象,净化文化娱乐场所,铲除诱发未成年人的犯罪的环境条件。同时,应多建立一些以科技和健身为主要内容的娱乐场所,引导青少年把注意力投放到有丰富科技知识或健身内容的娱乐活动上来,远离不良环境,减少违法犯罪
3、制度完善与创新相结合,强化制度落实。
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制度建设上,我们在两个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一是在制度在制度完善方面,1991年9月4日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我国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后,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发布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系列规定,从司法角度使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和预防做到了有法可依。二是一定程度上吸收借鉴了其他国家在预防和矫正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好的经验和做法,并结合中国实际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如暂缓起诉等。但同时也还存在较多的问题,较为突出的有两点,一是盲目学习西方国家所谓的先进经验,而在结合本国、本地区的实际,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进行制度创新方面做得还很不够;二是虽然制定了一些很好的措施和制度,但执行力度不够,如我们在对未成年人犯的说服教育工作方面制定了很多具体的措施,但由于受司法人员素质和司法工作任务繁重程度的限制,在实践中一般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起来往往心不在焉,即使迫于硬性规定的压力而对未成年人进行一些教育,但也往往停留在空洞、乏味的说教层面上。因此,我们应当在完善与创新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制度落实的层面上来。
4、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强化区别对待。
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的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刑事政策,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均采用轻刑化、非监禁化和非刑罚化处理。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常出现思想认识上、实际处理上的不统一,不是失之于宽,就是失之于严,尤其是很多人以为只要是未成年人犯罪,都应“宽大为怀”,实际上我们的刑法之所以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目的在于挽救而不是放纵,即使是西方国家在20世纪中期开始的“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为主题的刑法改革运动,在对待严惩犯罪特别是暴力性犯罪时,刑罚的力度也越来越大,即“轻轻、重重”,对犯罪较轻的用较轻的刑罚,在严重的犯罪用重的刑罚,总体上用重的刑罚,但总体上用轻刑,如美国1994年通过的《暴力犯罪控制与热法条例》规定触犯重罪的13岁以上未成年人依成年人起诉,性暴力犯罪者出狱后10年内采取登录制度,累犯可处2倍最高限之刑,并新设刑罚处罚帮派犯罪。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有其特殊性,我们在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个基本方针的同时,应当有所区分,特别是对那些在共同犯罪中策划、组织等主要作用且主观恶性较大的人,应当严格处罚。
(二)强化机制建设
机制,简言之,就是制度加方法或者制度化了的方法。机制是在各种有效方式、方法的基础上总结和提炼的。强化机制建设,就是要从宏观层面加强各项政策措施之间的内存联系和整合,从根本上改变各自为政的现象,充分发挥整体效能。就未成年我共同犯罪的预防和矫治而言,应当有针对性加强以下以下两个方面的机制建设:
1、犯意萌发的阻却机制。一是加强和完善家庭、学校和社区相结合的教育和管理机制,使家庭这个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道防线”真正发挥作用,结合“家长学校”,引导家长教育孩子学法、守法。二是加强司法机关与学校、社区的联系机制,建立起司法干警定人、定点、定时进入学校、社区帮教制度,探索和完善干警进入中小学校挂职或兼职制度,加强对未成年的法制教育,从源头上防止青少年犯罪意图的产生。三是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定期旁听法庭审判活动制度,鼓励失足未成年人或规定适用非刑罚矫正措施处罚的未成年犯到重点学校、社区现身说法等制度,让未成年人充分认识到犯罪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以及需要付出的代价,
2、共犯形成的瓦解机制。未成年人心理上有其不同于常人的特点,易于受到他人的引诱或教唆,而且一旦实施了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易于产生自暴自弃心理。目前,主要是精神空虚、失学未成年人和失足未成年人易于结成团伙违法犯罪,因此,一是要加强学校、社区业余文化活动、营造良好氛围的相关制度建设;二是探索失学未成年人融入社会的相关具体制度,引导、帮助未成年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三是探索适当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罪犯的管理、关押制度,积极借鉴其他国家分管、分押制度中的合理成分;四是要坚持和完善跟踪回访制度,预防失足未成年人再犯罪。要经常组织干警到未成年人犯家庭和所在的学校了解其改造情况及思想动态,积极协同家庭、学校对未成人犯进行考察、监督、帮教,督促他们彻底改造,重新做人。
未成年人犯罪已突出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显著变化,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我们不但应充分认识到的问题的严重性和严峻性,加强相关措施的完善,更应意识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共同犯罪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远性,在宏观层面上确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刑事政策,制定出恰当的应对策略,进一步增强工作的前瞻性、针对性,惟有如此,才能真正有效地预防和遏止未成年人共同犯罪。
刘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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