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县农民犯罪的新特点及预防对策
地处渝东南的武隆县,农业人口占总人数的87.5%,是典型的山区“农业县”。农村的稳定,直接关系到武隆整个局势的稳定。农民犯罪率居高不下,严重影响了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为了遏制农民犯罪案件的频繁发生,笔者结合我院近两年来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对农民犯罪案件呈现的特点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遏制和减少农民犯罪的对策。
一、农民犯罪的特点
据统计,2004年1月至2006年8月,我院共审查起诉各类刑事案件案件645件971人,其中农民涉嫌犯罪457件687人,分别占受理总件数和人数的70.9%、70.8%,农民成为最主要的犯罪群体。通过对近两年来农民犯罪案件的分析,主要呈现以下“七大突出”的新特点:
(一)犯罪类型由相对集中的一种向多种转化,暴力犯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突出
2004年以前,犯罪类型主要集中在侵财型犯罪。近两年多来,除侵财型犯罪高居不下外,暴力犯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较突出。农民“两抢一盗”等侵财型多发性犯罪有193件290人,分别占总案件数、人数的42.2%、42.2%;强奸、故意伤害、杀人等暴力犯罪79件88人,分别占总数的17.3%、12.8%;非法持有、买卖、制造枪支、交通肇事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78件108人,分别占总数的17.1%、15.7%.
(二)青年犯罪较多,未成年人犯罪突出
农民犯罪嫌疑人中,年龄最小的只有14岁,最大的79岁,重点以青年犯罪为主,16岁至30岁的青年农民犯罪嫌疑人有571人,占农民犯罪总人数的 83.1%;18岁以下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147人,占农民犯罪总人数的21.4%.
(三)共同犯罪较多,团伙作案比较突出
我院共受理农民共同犯罪涉案145件,团伙作案67件,占总数的46.2%.如李某、蒋某等四人抢劫案,他们共谋时既有分工又有配合,并约定暗盗不成就明抢,在江口电站行窃时惊动了值班人员,由于有“专人”暴力威胁值班人员,几人抢劫既遂。
(四)低文化犯罪较多,初中文化犯罪突出
当前农民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有651人,占农民犯罪嫌疑人总人数(下同)的 94.7%.其中文盲 52人,占7.99%;小学280人,占43.02%;初中319人,占49%.高中27人,占3.93%;中专9人,占1.31%.由于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是农民犯罪的重要原因。
(五)重新犯罪率较高,累犯作案突出
在农民犯罪案件中,曾受过刑罚处罚或劳动教养的有59件86人,涉案总人数的12.5%.其中累犯43件59人,占农民犯罪有犯罪前科的68.6%.
(六)出现新型犯罪,女性犯罪突出
2004年女性农民犯罪嫌疑人有38人,占总案件人数的13.6%;2005年为19人,占总被告人数的7.8%;2006年1—8月为16人,占总案件人数的9.6%.女性犯罪主要集中在 盗窃、侵占、诈骗等侵财型犯罪,同时出现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等新型犯罪。
(七)弱势群体受害较多,以农民工家属为侵害对象突出
随着劳动力的转移,青壮年农民大量外出打工,留在农村的多半是老年人、妇女和未成年人。2004年以来,外出农民工家属有59人被害,占受理案件的12.9%.在59名被害人中,老年人被故意伤害、盗窃或诈骗7人,中年妇女被强奸4人,48名未成年人被强奸或猥亵、故意伤害、抢劫等。如杨某强奸案,四犯罪嫌疑人利用蒋某父母外出打工、智力低下的特点,以钱、零食引诱多次发生性关系达三年之久,其中嫌疑人年龄最大的71岁。
二、农民犯罪的原因
(一)农民收入普遍较低,城乡差别明显。少数青年农民厌恶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村生活,他们有田不种,有活不干,游手好闲,而且崇尚高消费,但又不想通过自己的辛勤汗水来获得劳动果实,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也有很大一部分农民,为了过上“城市生活”,外出打工。而城市就业岗位有限,大量涌向城市的农民无法安置,有的民工因无技术、生活无保障,从而铤而走险,违法犯罪。
(二)文化程度低,没有一技之长,生活无法保障。 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农民犯罪达94.7%,可见当前农民的文化素质是非常低的。由于文化程度低,没有一技之长,找不到合适自己的工作,生活无法保障,理性和自控能力差,经不住外面花花世界的腐蚀和诱惑,处事简单粗暴。为了维持生计,不惜铤而走险,学习影视剧中的抢劫、盗窃等违法行为,从而导致酿成大祸,走上犯罪的道路。如2005年4月,蒋某、朱某、樊某三人为了筹集打工路费,共谋抢劫巷江大木桥加油站,当晚抢得1981元现金和小灵通一部,他们还未进城找钱,就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三)对未成年人教育不到位,腐朽思想乘虚而入。在市场经济运行下,许多家庭父母长期外出打工,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处于薄弱环节,他们对社会认识不清,爱感情用事,很容易被犯罪人利用来参与犯罪或成为犯罪侵害的对象,在身体及心理方面尚处于未成熟阶段,腐朽没落的文化渣滓也乘虚而入。有的禁不住诱惑,学习影视剧中的抢劫、盗窃、伤害等犯罪,闯入法律的禁区;有的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不知道如何保护。学校虽然开设了法制课,但不全面、不深入,教育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和健康成长引导还需进一步加强。
(四)法律意识淡薄,逞强思想严重。部分农民对法律的理解认识不够,只凭自己主观臆断或者头脑简单,遇事不知道运用法律、通过正常渠道来妥善处理,导致悲剧的发生。如潘方树入户抢劫案,当潘得知其姑父的兽药款难收时,便邀约金某等三人到农民家中以暴力手段强迫农民交数倍兽药款的现金。原来,潘某并不知道他犯的是入户抢劫罪,应该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再如张有明故意杀人案,他为了报复其妻的出轨行为,便将其16岁的继女强奸后活活烧死。
(五)对刑释人员的关心不够,缺乏有效监管和防范。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回乡疏于监管,让他们“失之过宽”,使他们有可能再次被犯罪所腐蚀,成为扰乱地方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另外,刑事案件破案率不高,使部分犯罪逃避了法律的制裁,一些边缘犯罪案件判刑较轻,没有起到法律的威慑作用,更达不到教育、改造的效果,使他们那种好逸恶劳、贪图享受的恶习没有通过强制劳动改造达到教育、挽救的目的,返回社会后继而重操旧业。造成了犯罪行为人的侥幸心理,因而又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六)管理弱化,缺乏预防农民犯罪的机制。当前,国家对农民管理方面的法律和法规相对较少,目前只有公安、劳动、工商、民政等部门有权对外来民工进行管理的权限。但是,这些部门之间缺乏有机联系,存在多头管理、重复管理、分工不细的情形。如有的部门只收费不管理,有的部门根本管理不过来,致使措施不到位,管理形同虚设。
(七)弱势群体防范意识差,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由于农村是经济、文化的薄弱地方,许多有文化、技能的青壮年农民都外出打工,留在农村的人员主要是老人、小孩和部分妇女。他们文化素质低,但心地善良,对社会的复杂面、阴暗面不够了解,不具备基本的社会知识和根本的法律常识,对自身权利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相反还长期受到面子思想的影响和封建小农经济影响,长期忍气吞声,滋长了犯罪分子对他们继续侵害的嚣张气焰,同时也不善于通过周围的犯罪案件提高警惕,增强自我防范意识,甚至还出现与执法人员不配合的局面。
三、减少和遏制农民犯罪的对策
(一)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稳定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农民犯罪很大一部分是为了经济利益或非法利益而形成的,只有农村经济发展了,收入增加了,才能改变农村物质与精神生活的双重缺乏,才能使农村步入良性的发展状况。基层干部要带领广大农民千方百计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使农民生活得到改善。政府要在在资金和技术方面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
(二)加强法制教育,努力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在普法教育中要围绕农村实际,把与群众密切相关的法律讲深讲透,努力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使农民知法、懂法、守法,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把法制教育同科学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在加大对侵害农民合法权益打击力度的同时,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严格落实好义务教育,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加大犯罪打击力度,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加大犯罪打击力度,坚持把社会主义稳定放在首位,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多发性侵财犯罪、暴力犯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切实增强农民的安全感。同时保护好以农村“老人、妇女、儿童”为侵害对象的农民工家属,维权工作要深入到偏远农村的贫穷家庭。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农村治安各项措施,做到任务到村责任到人。对农村常见多发性犯罪坚决打击,努力提高刑事案件破案率,使犯罪行为人受到应有的制裁。
(四)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努力构建和谐农村。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高度重视刑事政策在办案中的运用,既要坚持“严打”方针,又要对边缘案件、偶尔发生的抢劫少量钱财的案件以及初犯、偶犯的未成年犯罪案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在办理农民犯罪案件中,尽量化解社会矛盾,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
(五)加强平安村社建设,促进问题人员回归社会。在发展农村经济的同时,加大创建平安村社工作力度,加强对农村不稳定分子的预警教育,使他们不敢轻易犯罪,从而把农民犯罪控制在较低水平。另外要通过村社组织加大对问题青少年、释放人员的帮教力度,让他们早日回归社会,防止重新犯罪。
(六)建立劳务输出输入管理机制,加强对民工的管理。农民犯罪有很大一部分是在缺乏管理的民工中发生的,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应建立“输出有组织,输入有管理”机制,实行综合治理。民工输出地要对外流人员统一组织建立科学的预测、跟踪制度,引导有序、有目的输出。民工输入地也要完善管理体制、用工制度,把进入本地区的外来民工纳入严格的管理和监控,切实保护外来民工的合法权益,为民工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条件。
(七)做好农村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一是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农村私营企业,增加农民就业机会,缩小城乡差距,使不愿从事农村劳动的农民有事干,减少和杜绝因闲散无聊引发的刑事案件。二是探索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使农民无后顾之忧。这样,不仅会减少和避免农民犯罪,而且对稳定农民队伍和农业生产、保护农民利益、促进新农村建设等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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