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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做好建设新农村中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思考

发布日期:2006-08-0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坚持从各地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扎实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这就明确了今后5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和行动纲领,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三农”工作的方向。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构建和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重任,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将更加突现。那么,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如何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使职务犯罪工作具有前瞻性,真正体现“关口前移”,实践“事前预防”,将犯罪扼杀在萌芽状态的目的,从而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呢。笔者结合近几年打击“乡镇站所人员”、“村官”职务犯罪实践,浅谈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做好预防犯罪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高度认识中央提出新农村建设的战略性,了解国家惠及“三农”的具体政策及措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决策,是党对统筹城乡发展,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部署。为此,国家在“十一五”期间对“农业、农村、农民”做出了许多具体的实惠政策。一是国家财政支农资金增量要显著提高,国债和预算内资金用于农村建设的比重要明显加大。二是所有乡镇通油(水泥)路,西部地区基本实现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公路。三是优先解决1亿农村群众饮水不安全问题,新改建农村公路120万公里。四是选择部分县(市)开展化解乡村债务试点工作,妥善处理历年农业税尾欠。五是中央和地方财政较大幅度提高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标准,到2008年在全国农村基本普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六是、2006年对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对其中的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课本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等等这些措施,预示着国家将有空前较多的资金下拨到农村,将会下大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农业。要使这些实惠真正落实到“农业、农村、农民”手中,防止过去在国有企业改制、城市房地开发及基础设施建设中出现的不良现象,这就要求严格按照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建设。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只有积极开展具有前瞻性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努力实践“关口前移”,才能为“发展是第一要务”提供健康良性的建设环境。

  二、牢固树立检察机关要服务服从于大局的意识,充分发挥预防工作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稳定是发展的前提和保障,没有稳定的环境就不可能有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维护稳定是检察机关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首要任务,抓好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犯罪预测预警”机制及“打防并举办”的工作模式成为实践维护稳定的要求。为此,一是要坚持“严打”方针,始终保持对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纯洁国家工作人员队伍,使之始终保持廉洁高效的作风。二是要积极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坚决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商业欺诈、商业贿赂等各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促进形成诚信有序的经济秩序。三是要按照五中全会的有关精神,注意依法打击非法采矿、土地出让承租等自然资源背后的职务犯罪,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性社会的建设。四是要坚决打击各种危害农村社会稳定、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危害农业生产的犯罪活动。五是要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的各项综合治理措施,积极参加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平安创建工作。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深入做好涉检信访工作,完善社会纠纷调处机制,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努力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六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置于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工作大局中,增强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七是要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大力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通过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坚定走“事前预防、事中预防、事后预防”的预防工作思路,为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管理和服务环境。实践证明,抓“事前预防、事中预防、事后预防”这三段论,再强化与打击职务犯罪的有效结合,是防止腐败的重要途径,也是检察机关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重要方面。抓“事前预防”,就是要坚定地开展“法制宣传”,“犯罪预测预警”和“警示教育”活动。抓“事中预防”,就是要坚定严厉打击职务犯罪这个强力手段。抓“事后预防”就是要坚定以个案为引子的“检察建议”,督促发案单位制定防犯罪的措施及制度。为此,一是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总体部署,集中力量查办职务犯罪大要案。重点查办发生在乡镇站所、村(居)社中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人事权、审批权进行权钱交易的犯罪案件,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利用司法、执法权索贿受贿等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案件,保障国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权力,促进严格执法、廉政勤政。同时,要注意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侵犯群众切身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二是要更加注重对“乡官”、“村官”的职务犯罪打击和预防。随着农村向城市化的发展,“村官”也成为新型的农民,他们的生活观念,价值取向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追求权力和财富的最大化现象较为普遍,从近几年查办“计生、土地出租出让、农电网改造、改水改路”等等领域的职务犯罪以证明。三是要依法查办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根据“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援农村”的要求,应更加深入职务犯罪多发易发的热点行业和领域,运用抓系统、系统抓的方法,集中突破大案要案和窝案串案,积极查办发生在新经济领域、资金高度密集领域、垄断行业中的职务犯罪案件,重点打击借改革之机贪污、挪用、私分国有财产,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企业破产关闭、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以及贪污、挪用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犯罪,保护国有资产安全,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使工业能够健康地反哺农业。四是要立足检察职能,健全和完善预防工作机制,推动预防工作规范化和专业化建设,积极开展个案预防、专项预防和系统预防,增强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四、积极探索预防“乡官”“村官”职务犯罪的对策措施。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是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负面反映。“乡官”“村官”的职务犯罪严重影响农村的社会治安和政治稳定,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严重影响农村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农村的经济发展,严重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利益。近年来农村人民群众上访集访的势头不断上升,有的地方因“集访”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这些多是农村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职务,不能依法行政造成的。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基层组织中“乡官”“村官”的腐败问题,必须实行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预防措施。我认为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是理顺行政管理体制。乡镇站所无论是条线管理的还是乡镇直接管理的,都应该统一服从以乡镇行政管理为主。这样就不至于出现权力制约的“上不管下不管”的“真空”现象。二是加强和改革财务管理。凡市(区)县政府业务部门拨给站所的经费,都应纳入乡镇财务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各站所不应在银行设立账户,资金的运行和各项支出全部纳入乡财政专户管理。三是强化村级财务制度的建立。从近年来查办的“村官”职务犯罪案件来看,村无会计,无现金出纳,无财务制度无账目或形同虚设,“公章村长、书记随身带”,全村账目装脑中的现象十分普遍。四是对“村务公开”实行的有效监督检查。将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延伸到村级组织,同样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财务审计制度,并认真做好对村级的审计制度与“村务公开”制度的密切结合,克服审计结果不公开不透明的贯用作法。五是加大预防“村官”职务犯罪的力度。目前基层检察院在重点抓“三机关一部门”职务犯罪的查处和预防工作,但千万不要忘记“乡镇站所工作人员”和广大农村的“村官”。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协助党委、政府建立农村职务犯罪预防网络,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运用典型案例广泛进行法制警示教育,努力提高农村各类人员的法律意识。

  重庆江津市人民检察院·郑兴华 王天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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