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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出版物分销企业的设立(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一、批发单位应具备的条件:1.中、外投资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能力,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纪记录;2.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取得出版物中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发行专业人员应取得出版物初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3.有与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立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4.注册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5.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二、零售企业应具备的条件:1.中、外投资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能力,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纪记录;2.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取得出版物中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发行专业人员应取得出版物初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3.有与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4.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5.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设立发行单位,除依照上述所列条件外,还应符合国家关于发行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1.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出版物分销企业申请书;2.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签署的、由各方共同编制或认可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各方投资者的名称、住所;2.拟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出版物分销企业的名称、法人代表、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等;3.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4.各方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职业资格证书;5.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的,应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的确认(或备案)文件

  办事流程:1.向江西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2.江西省新闻出版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责任部门:江西省新闻出版局、江西省版权局政务服务中心

  办事地点:南昌市阳明路310号

  联系方式:0791-6894872  邮政编码:330008

       电子邮箱:zwzx@jxcbj.gov.cn

       江西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发行管理处(0791)6895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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