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办事指南 >> 企业办事 >> 资质认证 >> 查看资料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办理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预登记文件);2、专门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3、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4、符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申请材料 1、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申请表(信息产业部提供格式文本,一式2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预登记证书复印件;3、企业近6个月内的验资证明复印件;  4、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5、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6、企业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7、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8、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9、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10、有关工程业绩材料的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供上述证书的原件交由受理机关验证后退回申请人。

办事流程和时限 一、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1、受理方式分随时受理和定期集中受理两种方式:对首次申请资质或者申请资质升级的为每季度受理一次,受理期限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天(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予受理;对单位改制,或者分立、合并后重新组建的,资质申请随时受理。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通信管理局予以受理,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通信管理局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依法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3、省通信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不能在审查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其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二、延续、变更程序 (一)延续程序:《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但首次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在《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1、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提交的全部资料;2、原资质证书副本;3、业绩证明材料。(二)变更程序: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在30天内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1、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2、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2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