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GI MASUTAKA,斯琴高娃诉Lambert房屋租赁合同,Lambert反诉一案
发布日期:2013-06-11 作者:杜伟华律师
Lambert辩称:我如约付清款项入住至今。最近,我因多次催促NOGI MASUTAKA,斯琴高娃出具两年房租税收发票及更换房内不能使用的地板,斯琴高娃大为不满,单方无故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勒令我于2012年xx月xx日搬出出租房屋,并扬言届时不搬出,将请各样保安。斯琴高娃不收房租,并取消了银行账户,于是我做了提存,我不同意解除合同。。。。
首次开庭,Lambert未亲自出庭,由其代理律师出庭,因其手续不齐全,法官对代理律师的出庭资格提出异议,并要求代理律师需提供美国大使馆出具的委托认证或由Lambert亲自出庭。第二次开庭,双方均到庭,继续开庭审理,举证质证,审理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可以约定乙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的,解除人可以解除合同。。。。
判决如下:
1、 原告NOGI MASUTAKA,斯琴高娃与被告Lambert于2010年xx月xx日签订的关于北京市朝阳区西贝河西里28号英特公寓xx座xx室的房屋于xx年xx月xx日解除。
2、 被告Lambert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北京市朝阳区西贝河西里28号英特公寓xx座xx室的房屋腾退给原告NOGI MASUTAKA,斯琴高娃。
3、 被告Lambert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赔偿原告NOGI MASUTAKA,斯琴高娃房屋粉刷费六百元。
4、 被告Lambert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NOGI MASUTAKA,斯琴高娃空调折价款四百五十元,洗衣机折价款三百元。
5、 被告Lambert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按月租金xx的标准给付原告NOGI MASUTAKA,斯琴高娃自xx年xx月xx日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
6、 驳回原告NOGI MASUTAKA,斯琴高娃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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