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0UXIU透秀加盟合同到期后被判退回保证金
发布日期:2013-03-19 作者:许斌龙律师
案情简介:
2005年12月18日,原江某某、被告浙江某某服饰有限公司签订《T0UXIU透秀特许加盟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授权原告在贵州省贵阳市经销“透秀”品牌系列产品,期限自2005年12月18日至2006年12月17日止;签订协议时,原告向被告交纳保证金3万元(不充当货款使用),合同期满后不计息全额退还给原告等。次日,原告按约向被告交纳了保证金3万元。合同期满后,双方虽未续签,但实际仍按原合同履行,直至2012年4月份。2012年5月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退货款245573.45元未付,并由被告出具往来结算明细表予以确认。另,原告支付给被告的3万元保证金至今未退还。
予以采用。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某某退货款及保证金共计275573.45,并赔偿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1%,从2012年5月14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34元,由被告浙江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办案小结:
原告江某某加盟经销被告浙江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品牌服饰,合作终止后,被告尚欠原告退货款245573.45元及应退还的保证金3万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被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特许加盟合同、往来结算明细表各1份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已经庭审质证,被法院认定客观、真实,被告依法应当支付。原告起诉后,被告仍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应赔偿原告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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