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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赴香港、澳门逗留须知(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逗留是指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亲属。

凡常住户口在我市的居民,须本人向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户口在江宁、江浦、六合、溧水、高淳五县(区)的居民须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县(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申请。

未满16周岁的儿童须由父、母或父母委托的其他法定监护人代理申请。60周岁 (含)以上老人,可由代办人代为申请。

持有我局签发的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我市居民,再次申请同类签注的人员,可以委托人代为申请。被委托人须为南京市户口。

一、       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一份。如属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须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由负责人在表格上亲笔签名并盖章。军人还需提交《批件》。

2、申请人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未满16周岁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交验军官证)。户口本仅需复印地址页和本人资料页,身份证复印正、反面,请复印在一张A4纸上,切勿裁剪。集体户口者提交《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6个月内)的二寸正面免冠白色背景的彩色照片两张。(详见照片标准)

4、与逗留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5、公安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6、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无论证件是否过期,在申请时应将原通行证交回。

二、与逗留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提交以上1、2项外,还须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

4、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其中,在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学,须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在澳门就业,须交验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公安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逗留期限(签注种类为逗留(D))

逗留签注为多次签注,出境有效期根据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的期限签发

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香港入境事务处进入许可批准的最长有效期签发。

2、赴澳门就学,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批准的学习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1年。赴澳门就业,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批准的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2年。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批准的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2年。持证人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四、注意事项:

1、内地居民在深圳或者珠海口岸出境时,发现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签注信息资料制作有误,可以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换发相同签注。

2、内地居民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内地遗失或者损坏,应当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申请时须提交相应材料。遗失证件的申请人还须提交书面的证件遗失声明。

3、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返回内地期间,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遗失或者失效,可向逗留签注受理或者审批部门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申请时,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其相关身份的证明原件,并提供复印件。申请人因特殊情况急需返回香港或者澳门,也可以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性有效入出境通行证返回香港或者澳门,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受理申请时,须核实申请人的身份。

4、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在香港或者澳门期间,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遗失或者失效,可以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申请时,须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申请人书面的证件遗失声明、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其相关身份的证明。

五、工作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市区10个工作日办结。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证件、签注的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            每本       100元

一次前往签注              每个       20元

二次前往签注              每个       40元

一年内多次前往签注        每个       100元

二年内多次前往签注        每个       150元

加注                      每个       20元

七、交费:

递交表格后,凭《中国公民因私出境受理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收费处交纳费用。

交费地点:接待大厅内中国银行收费处

          中国银行王府花园分理处 (王府大街63-10号)

八、领取证件:

1、证件办妥后,我处将通过手机短信免费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接手机短信通知,确认证件己办好,或根据《通知书》上的预约取证日期,由本人持身份证、《通知书》和《江苏省公安出入境证件、签证 (注)费专用票据》(领证联)到出入境管理处接待厅领取证件。若申请人因故不能亲自前来我处领取证件的,可在申请时经受理民警确认办理委托代领手续。

    超过10个工作日尚未办妥的,可查询办理结果。

    2、16周岁以下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及申请人户口簿及《通知书》和交费凭证领取证件。

3、申请人如需通过邮政速递领取证件,可在交完费后,凭《通知书》到接待大厅内综合服务区的邮政局邮政速递专柜办理委托。

4. 已交费《通知书》或收据遗失,需持本人身份证查询申请总编号,然后到洪武北路127号中国银行玄武办事处开具已交费证明。凭银行交费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写领条领取证件。

九、接待时间(周一至周六):

上午:8:30?D11:30

下午:2:00?D 5:00      (星期日不接待)

处长接待日:  周三上午9:00--11:30

十、自动语音咨询电话:  025-84420004

监督电话:          025-84420003

 

 

 

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二○○六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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