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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换发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地址、联系方式:洪公祠1号    电话:84420005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3号)《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六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受理审批签发工作规范》(公境台[2005]897号)

办事流程:

提出申请----审核----审批----制作证件----颁发证件

1、 提交填写完整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和本人近期两张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为2寸,33mm x 48mm,背景为白色或淡蓝色);

2、 提交在宁临时住宿登记证明;

3、 持有效台胞证的,提交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未持有效台胞证的,需交验本人台湾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4、 因遗失、被盗原因申请补发5年期台胞证的,还应提交刊登作废声明的《南京日报》或《新华日报》;

5、 在申请补换发5年期台胞证的同时需申请居留签注的,还须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6、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7、承办人受理材料签署意见,报科长审批(补发五年期台胞证的还需报分管副处长审批)后由省公安厅制证;

8、申请人交纳签注费用;

9、承办人核发证件。

办理条件: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下简称台胞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台湾居民可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1、有效期不足半年的;

2、签注页即将用完的;

3、遗失、被盗或者损毁的;

4、持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入境的;

5、要补发或者换发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补发5年期台胞证的须本人到场;

三、申请换发5年期台胞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委托他人代办:

1)年满60周岁或身患疾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办理换发手续的,可书面委托在大陆亲友代办申请。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并提交复印件。其中因身患疾病行动不便的台湾居民办理换发手续的,被委托人除须提交上述手续外,还须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申请人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情况属实的证明。

2)年龄不满18周岁或无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3)在我市工作、学习等常住台湾居民,可委托工作或学习单位代办申请,代办单位应出具公函,并指定人员办理。代办人员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内    

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办理结果

告知方式:当场告知

审批方式:承办人受理,科长、分管副处长审批核准,材料装订存档。收费依据:收费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签注、居留签注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5]310号、苏财综[2005]79号),因遗失、被盗、损毁原因补发5年期台胞证的收费500元人民币;换发5年期台胞证的收费250元人民币。

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收费20元人民币;  

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收费100元人民币;  

一年以上、三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收费200元人民币;   

三年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收费300元人民币;   

口岸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收费1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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