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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荷兰国际法大师宾刻舒克

发布日期:2012-11-26    作者:宋飞律师
近代荷兰国际法大师宾刻舒克                                   汇编人:宋飞

      .宾刻舒克.科尔内利斯..宾刻舒克(又名科尔内利斯..宾刻舒克,Cornelius van Bynkershoek)(1673529日生于米德尔堡,1743416日死于海牙),是荷兰法学家和国际法学理论的重要推动者。在《海上主权论》(又译作《海洋领有论》1702)、《罗马法观察》(1710),1733年连续出版的四本书;《使节论》(1721),以及《国家法律问题[1][2]》(1737)。他关于公法和国际公法的著作对当时的法律和政治思想产生了巨大影响,以致于后来他被认为是在国际法学者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人物。他的作品的完整版本是在其死后出版的。人们于1761年在日内瓦将其对开的一卷出版,1766年在莱顿又将另外的对开两卷出版。
        
.宾刻舒克对海洋法的发展尤为重要,特别是他推动了雨果.格劳秀斯的学说向前发展。雨果.格劳秀斯在他的名著《战争与和平法》提出:沿海国有权通过确定领海宽度以对毗邻海域行使有效的控制。 宾刻舒克则将格劳秀斯的设想转化为现实的做法。
      
众所周知,领海概念形成之初,首先遇到的是领海宽度的问题,当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因此众说纷纭。有的说以大炮射程为准,有的说以晴天目视为准。
      
通过和其他人的辩论,宾刻舒克在《海上主权论》中继承了格劳秀斯把海洋区分为领海和公海的思想,并指出领海属沿岸国主权管辖,公海则不属于任何国家。宾刻舒克从防止敌人从海上入侵这一观点出发,提出格劳秀斯所称的这种有效控制应该与沿海国的武力范围相对应,即陆地上的控制权,终止在武器力量的终止之处(又译为\''领土主权的终点即武力的终点\'',或\''陆上国家的权力以其炮火射程所及的范围为限\''。通俗地说就是大炮能打多远,炮弹落点以内的沿海海域就属于自己管辖。那么,大炮究竟能打多远呢?经过几次实射,大概在46公里,也就是3海里左右。这一主张的提出,得到了不少国家的认同,他们认为有这样一块海域,我陆地就安全了,因为你从海上向我攻击不容易奏效。 然而,这个观点却不是他首先提出的,而是意大利的费迪南德.季里亚尼首先把大炮射程具体确定为3海里的。这个设想成为通常的做法,被称为大炮射程论(又译为大炮射程规则,并成为国际公认的确定领海宽度的衡量标准。国际上也纷纷以当时大炮的射程三海里为主权管辖海域范围。
      
但是当代国际法学家则认为,假定的占领范围原则是由宾刻舒克建立起来的。他只把可以从海岸边行使的力量考虑在内,并且首先教会我们一个总的格言:\"领土主权的终点即武力的终点(imperium terrae finiri ubi finitur armorum potestas)\"。其次,作为该格言在当时的 应用 ,炮弹的范围在当时认为是三海里,因此,在低水位线时测定的该距离也就成了作者们确定沿海国家海域宽度的通用标准。我们或许可以说,把它作为最低限度观点是全球性的:因为没有哪个国家主张更近。而对格言的认可则不是全球性的,因而是否应当把它作为一项国际法规则值得怀疑。由于炮弹发射的距离更远了,对保护沿海渔业免受拖网和其他破坏性设施损害的需要增加了,因此完全有理由认为它是过时的、不充分的。
      
在宾刻舒克的《使节论》中,他还谈到了主权者的人身豁免问题。国家元首豁免权这项原则在十八世纪时已在欧洲国家之间的交往中出现过, 因为十八世纪的另一位国际法学者、瑞士人瓦泰尔就在著作中论及主权者( 君主) 到外国豁免当地法院管辖的权利。十八世纪的学者讨论主权者的豁免而未论及国家豁免是可以理解的, 因为当时欧洲各国是君主制国家, 君主就代表国家, 所谓朕即国家。十九世纪, 一些欧洲国家和美洲国家建立了共和国, 因此, 给主权者豁免自然成了给国家豁免。时至今日, 人们已经把国家豁免和主权者豁免作为同义词使用。宾刻舒克在他的《使节论》中指出:“如果代表君主的大使, 在有关合同和犯罪两个方面都不受接受国的管辖, 那么至于君主本人, 我们就不可能得出相反的结论。可见, 宾刻舒克首先从外交使节的豁免推定出外国君主的豁免。众所周知, 初期的外交使节制度, 带有强烈的君主专制体制的特色, 外交使节通常被视为派遣国君主的个人代表。所以从一开始, 外交使节所享有的特权与豁免象征着外交使节所代表的派遣国君主的权利和尊严。这正是外交豁免的理论依据中代表理论所产生的历史原因。这种代理理论为十八世纪以后出现的外国君主个人的管辖豁免理论提供了直接的依据。因此, 可以断定, 虽然十九世纪的一些国家, 特别是英美法国家的判例中, 国家元首个人的管辖豁免常常被作为国家豁免的一个组成部分, 但从国家元首豁免权的历史起源来看, 其理论根据是外交豁免中的代表理论
      
在国际法学的诸多派系中,宾刻舒克属于实在法学派,宾克舒克给国际法下的定义是,国际法是由国际习惯和条约表现出来的各国的共同同意。实在法学派是指那些主张国际法效力根据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而是现实的国家同意或共同意志的学者。但是在1718世纪这派学说尚无多大影响,直到19世纪末,这派学说终于占压倒优势。
       对于公法中的行政征收问题,宾刻舒克说道:征收权的行使范畴包罗个人及其财物,并且,所有的人都轻易大白,若是一个主权国家没有征收权,那末它将无法保存,所有有知识的人都不会对此提出疑难。可见,宾刻舒克认为,征收权是一项国家褫夺私有财产的强制性权利。
                     
   (本文写作过程中翻译了一部分维基百科拉丁文和英文版资料,在此对文本共享者表示深深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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