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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年的国际刑法学研究

发布日期:2012-11-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学科分类】国际刑法学
【出处】《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
【摘要】改革开放30年,我国国际刑法学研究经历了从起步到发展、从发展到繁荣的历程,取得了突出的成就,表现为:研究成果丰硕,理论体系基本形成;为国际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了较有力的理论支撑;密切关注实践发展的需要;研究主体和研究方法逐步多元化;特别关注人权问题。展望未来,我们应当合理规划国际刑法学研究的发展,努力确立国际刑法学研究的独立品格,积极促进国际刑法学术共同体的形成,继续加强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的领导协调作用,着力提高国际刑法学术研究的质量,促进国际刑法学研究的全面展开。
【关键词】改革开放;30年;国际刑法学;未来展望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一、前言

改革开放30年,我国国际刑法学研究从起步到发展,从发展到繁荣,突飞猛进,相关成果迭出,学术活动活跃,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并以其独特的实践魅力和价值蕴含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学者加入进来,造就了国际刑法学研究空前的繁荣。但是,我国国际刑法学研究毕竟历史较短,在研究中还存在依赖政策的倾向尚没有完全淡化、国际刑法学的独立品格尚未完全确立等问题。面对国际刑法研究的丰硕成果以及其中存在的缺陷,总结其成就,反思其得失,对研究成果进行系统梳理,从而为其进一步发展提供导向,对于巩固和发展我国国际刑法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二、30年国际刑法学研究概况

我国虽然对于国际刑法的关注较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40年代,但是国际刑法学的真正开拓研究,是伴随着30年前的改革开放起步的。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了改革开放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决策,从此我国刑法学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也开辟了国际刑法学研究的新境界。30年来,我国国际刑法学研究与我国刑法理论的繁荣息息相关,经历了由少到多、由浅入深、由不完备到完备的整个过程。总的来说,30年来我国国际刑法学的研究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一)从起步到发展阶段(1978-1998年)

1.研究概况。

从1978年改革开放到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通过,可以说是我国国际刑法学研究从起步到发展的阶段。改革开放以后,在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引下,我国第一部刑法典于1979年7月1日在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并于1980年1月1日起施行。随着对中国刑法研究的展开,学者们对于国际刑法也逐步产生兴趣。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国际刑法学和国际刑法的独立性、国际刑法的基本理论、国际犯罪、引渡、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等问题。据不完全统计,本阶段出版关于国际刑法的学术专著和译著近30部[1],发表了大量学术论文,取得了丰硕成果。而且,随着我国1981年开始推行学位制度,本阶段已经出现了关于国际刑法的硕士论文和博士论文[2]。这些学位论文拓展和深化了已有的研究领域,丰富和充实了我国国际刑法的研究。值得注意的是,以高铭暄教授为所长、赵秉志教授为副所长的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于1994年10月成立,该所是我国第一家以国际刑法、外国刑法、比较刑法研究为主旨的专门研究机构。该所的成立开辟了中国刑法学面向世界、走向世界,使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相互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因而对于提高国际刑法学的研究水平、组织和产出我国国际刑法学的研究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2.研究特点。

本阶段我国国际刑法学的研究主要有以下特点:

(1)研究从起步到发展,研究成果丰硕。本阶段,国际刑法学研究经历了从起步到发展的整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国际刑法的研究成果不论是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有了大幅度的提高。相关理论研究涉及国际刑法的各个领域,不仅国际刑法的宏观性问题如国际刑法的体系、内容、发展趋势,以及一些基础性问题如国际刑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刑法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国际犯罪等得到足够的重视,而且一些与实践密切相关的问题如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跨国犯罪、人权与国际刑法、国际刑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等也得到学者们的密切关注和深入探讨。

(2)开始注意到国际刑法学和国际刑法的独立性问题。国际刑法既有从属于国际法的性质,也有从属于刑法学的特点,所以其学科的独立性问题就值得重视。国际刑法学研究从一开始就强调本学科的独立性,很多学者都认为国际刑法学既不同于外国刑法学、国内刑法学和比较刑法学,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国际公法,而是有自己特殊的调整对象。不仅国际刑法是一门特殊的法律,国际刑法学也是一门独立的学科。虽然对于这种独立性还没有形成共识,但是反映了学者们为争取国际刑法学和国际刑法的独立地位而做出的努力。

(3)国际刑法学理论体系初步形成,开始形成学术争论。经过国际刑法学者的共同努力,我国国际刑法理论研究逐步系统化,包括国际刑法的概念、国际刑法的渊源、国际犯罪、国际刑罚、引渡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等国际刑法领域内主要理论问题在内的国际刑法理论体系逐步形成。这意味着国际刑法的理论基础逐步由薄弱变得厚重,以自己独特的理论魅力吸引了更多学者的关注。本阶段,随着国际刑法理论的发展和研究成果的增多,关于国际刑法学理论的各种学术观点逐步涌现,各种观点之间进行了针锋相对的论争。这些论争之间互相启发、互相促进,既反映了国际刑法学术研究的勃兴,也说明国际刑法的研究正处于发展阶段,很多问题都存在争议,尚没有出现明显的通说。

(4)研究视角片面,尚未形成合力。从国际刑法自身的特殊性来看,其既可以从国际法的角度进行探讨,也可以从刑法学的视角进行研究,这为研究主体的广泛性提供了可能。我国早期从事国际刑法研究的多是国际法学者,研究视角多从国际法展开。随着时代的发展,刑法学者逐渐认识到国际刑法研究的意义,大批的刑法学者加入到研究中来,以新的视角推动了国际刑法理论的发展。但是,这也导致了一个新的问题,即不论是国际法学者还是刑法学者,他们的研究都不能摆脱以往专业领域的影响,国际法学者的研究带有明显的国际法性质,刑法学者的研究则带有强烈的国内刑法色彩。而且,两个领域的合作与交流甚少,所谓的学术讨论也都是在本专业内部进行,这多少影响了国际刑法研究的开展。

(5)部分研究带有政治色彩。由于国际刑法与国家主权的密切关系以及受政治因素影响较大的特点,加之本阶段国际社会冷战时期还没有完全结束,我国尚处于改革开放的初期,学术研究也还没有完全摆脱阶级斗争范式的影响,容易将法律问题当做政治问题来看待,所以,本阶段有关国际刑法的研究不论研究方法上还是成果内容上都还带有一定的政治色彩。这既反映了国际刑法对于政治的依赖,也反映了国际刑法学研究尚处于发展阶段的特点。

(6)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国际影响逐渐扩大。本阶段,我国国际刑法研究一个引人注目的事件是1988年4月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的成立,同年6月国际刑法学协会理事会正式接纳中国分会为其国家分会会员。从此以后,我国国际刑法学研究在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的组织协调下,由自发走向自觉,与国际社会的交往日益频繁。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成立后,分别于1989年10月和1994年9月组团参加了国际刑法学协会第14、15届国际刑法大会,就大会议题在会议上发表了中国学者的观点,得到了与会代表的高度评价。在此期间,中国分会的代表几乎每年都出席或者列席国际刑法学协会一年一次的理事会会议。在第15届国际刑法大会上,中国分会主席余叔通教授当选为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成为国际刑法学协会历史上第一位亚洲地区的副主席,反映了我国国际刑法学研究在国际社会中开始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也扩大了我国国际刑法学研究在世界上的影响。

(二)从发展到繁荣阶段(1998-2008年)

1.研究概况。

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通过开启了国际刑法发展和国际刑法学研究新的历史阶段。本阶段是国际刑法研究从发展到繁荣的阶段,各种研究成果如雨后春笋,大量出现。本阶段,国际刑法学研究在前一阶段发展的基础上,获得了突破性的进展,越来越多的学者加入到国际刑法的研究中来,取得了一些具有开创性意义的研究成果。本阶段的研究重点主要有国际刑法的学科地位、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国际刑法与人权问题、中国与国际刑法、国际犯罪、引渡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国际刑事法院的相关问题等等。据不完全统计,本阶段共出版关于国际刑法的著作和译著近70部[3],还有大批学术论文问世。值得注意的是,本阶段已经开始注意对于以往国际刑法学研究进行总结。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组织编写的对我国刑法学研究成果进行系统整理的刑法学总整理文库中有三本关于国际刑法的著作出版[4],这三本著作在对国际刑法的相应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和总结的基础上对其未来研究进行了前瞻,指明了国际刑法的发展方向。这些著作的出版对于国际刑法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推动意义,相信该文库会有更多涉及国际刑法的著作出版。

本阶段,许多院校和科研机构十分重视国际刑法方向的博士、硕士生的培养,一些单位也已经开始招收国际刑法方向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他们是我国国际刑法研究的新生力量[5],为我国国际刑法的研究储存了人才。在此基础上,诞生了一大批国际刑法领域的博士论文、硕士论文和博士后出站报告。这些博士论文、硕士论文和博士后出站报告,或者对前人没有涉及或者涉及不多的问题进行专门研究,或者对前人已研究的课题以新的视角或方法进行新的研究,很多论文都已经出版或者正在出版过程中,推动了我国国际刑法理论研究的全面发展。

2.研究特点。

本阶段我国国际刑法学研究呈现以下特点:

(1)国际刑法理论研究得到进一步拓展和深化,理论体系日臻完善。本阶段国际刑法理论的研究持续拓展和深化,不仅开辟了国际刑法的价值、国际刑法与中国刑法的接轨等新的研究领域,而且对于国际刑法一些基本问题的研究已经比较深入,如对于国际刑法的概念,本阶段的研究已经不局限于对概念本身一般性的分析,而是进行了较为深刻的剖析,触及国际刑法的本质属性、机能、功能与作用等较为深入的问题。绝大多数学术研究视角新颖,论述严谨深刻,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本阶段,我国国际刑法理论体系逐步完善,多数学者已经接受了“国际刑法总论—国际刑法各论—国际刑事程序法”的国际刑法理论体系[6]。这反映了国际刑法理论研究的拓展、深化以及国际刑法学体系的逐步成熟。

(2)国际刑事法院的研究引人注目。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通过使国际刑事法院成为学者们关注的重点,对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研究成为国际刑法学研究的亮点。本阶段,学界出版了专门研究国际刑事法院的专著和译著约10余部[7]。国际刑事法院的研究也吸引了我国博士生和博士后的注意,以国际刑事法院为主要研究对象创作自己的博士论文或出站报告。本阶段,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学术活动比较丰富。如在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的领导下,学界召开了一系列以国际刑事法院为主题的高水平研讨会[8],这些研讨会围绕国际刑事法院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推动了国际刑事法院相关理论的研究以及中国与国际刑事法院关系的发展。

(3)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的多元化。国际刑法由于自身性质而天然地与国际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权法、国际政治等周边学科有密切的联系,这样从周边学科的视角展开国际刑法研究就成为研究的一个新路径。本阶段这一特点表现较为突出,学者们开始跳出单就国际刑法内部进行研究的模式,开辟了新的研究视角[9]。本阶段,国际刑法研究的方法也出现了明显的改变。以往从事国际刑法研究的学者多是国际法或者刑法学者,本阶段,许多其他领域的学者也涉足进来,将本学科的研究方法应用到国际刑法的研究中来,给国际刑法研究注入了新鲜血液。一些学者还借鉴哲学、社会学、价值学的研究方法探讨国际刑法问题,实现研究方法的多元化,开辟了国际刑法研究的新视野。

(4)密切关注国际社会和司法实践的热点问题。实践是理论的目的和依据。本阶段,国际刑法学界密切关注国际社会与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相关研究集中于国际社会和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如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与发展、国际刑事审判案例的研究、中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的接轨、人权的国际刑法保护、国际刑事法治的构建等都是近年讨论的重点[10]。这些研究成果拓展了国际刑法的研究视野,增强了国际刑法研究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5)研究力量不断增长,学科建设日益增强。本阶段,我国有关法学研究和教学单位都比较重视国际刑法学的学科建设,学界除了继续招收国际刑法方向的硕士生以外,越来越多的学校如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吉林大学等已经开始招收和培养国际刑法方向的博士生。很多学校也已经开始招收国际刑法专业的博士后,出现了一批高质量的博士论文、硕士论文和博士后研究报告。本阶段,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于2005年正式成立,该院是专门从事刑事法学研究的,我国刑事法学领域首家且是目前唯一的具有独立性、实体性、综合性的学术研究机构。该院所设立的国际刑法研究所关注国际刑法学基础理论建设,注重对当前国际刑事法理论与实务中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力图通过课题研究,学术研讨活动以及同国内外专家、学者和学术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国国际刑法研究的发展。该研究所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又一专门国际刑法研究机构的诞生,为我国国际刑法的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研究院和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联合主办的《国际刑法评论》标志着我国专门的国际刑法学术刊物的诞生,为学者们的研究与讨论提供了专门的理论平台。该院还创立了京师国际刑事法文库,该文库以开拓和繁荣外向型、国际型刑事法学研究为主旨,出版国内外专家学者在国际刑法等领域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参考价值的科研成果,进一步繁荣了我国的国际刑法学研究。

(6)学术活动蓬勃开展,学术交往日渐高涨。本阶段,在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相关院校和研究机构的组织下,国际刑法学界开展了大量学术品位较高、参加人员较多、社会影响较大的学术活动。在这些学术活动中,来自于刑法学、国际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政治学等领域的学者就国际刑法相关问题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在理论观点的碰撞中推动了国际刑法理论的发展。这里值得提起的是2005年8月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主要学者主持、承办的“首届当代刑法国际论坛”和2007年10月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主办的“第二届当代刑法国际论坛”,两次论坛的成功召开对于促进中国刑事立法进一步科学化、国际化以及联合国公约在中国的贯彻实施具有重要意义。这些研讨会的成功召开,明确了国际刑法的研究方向,促进了学者们之间的学术交流,密切了中国刑事法理论界、实务界之间以及与外国学术机构的联系,推动了中国国际刑法研究的发展。

(7)国际地位逐步提高,国际交往日益加强。本阶段,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继续发挥在国际刑法学研究和国际交往中的领军作用。1999年9月,中国分会再次组团参加了第16届国际刑法大会,会议上,中国分会主席高铭暄教授当选为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根据中国分会的申请,大会还决定第17届国际刑法大会将在北京召开。此后,中国分会为了此次大会的召开作了充分的准备工作。2004年9月,第17届国际刑法学大会在北京召开。中国分会协助中国法学会成功地举办了这次规模空前的国际会议。会议上,高铭暄教授继续连任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并在会后被补选为学术委员会副主席。此次会议的成功召开,说明我国国际刑法学研究在国际社会中已经占据了重要地位,促进了我国国际刑法学研究走向世界的进程。也正因为中国分会在国际刑法领域学术交流活动中的积极作用,使得其成为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影响较大的国家分会之

三、30年国际刑法学研究重要问题观点要览

30年来,我国国际刑法学的研究涉及国际刑法的各个领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本部分我们将就国际刑法学研究中的一些重要问题和争议观点进行阐述,以廓清国际刑法学研究的基本脉络。

(一)国际刑法学基本问题

1.国际刑法学和国际刑法的独立性问题。

国际刑法学和国际刑法的独立性是学者们开展国际刑法研究的前提性问题。虽然现在国际刑法学和国际刑法的独立性已经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赞同,但是在国际刑法学研究的起步和发展时期,学界对此却存在反对和赞同两种观点。反对国际刑法具有独立性的观点主要认为国际刑法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有学者认为,国际刑法目前处于形成阶段,还没有与国际法脱离而形成一门独立的学科{1}。也有学者指出,从世界范围来看,多数学者支持,或者至少不反对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所以个人在国际法的某些领域(包括国际刑法领域)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因此国际刑法不是区别于国际法的一个独立法律体系,国际刑法应当是属于国际法的一个分支{2}。

也有很多学者赞同国际刑法和国际刑法学具有自身的独立性。有学者指出,国际刑法是独立的法律体系,国际刑法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律科学。其一,国际刑法在本质上不同于国际法。两种法律制度之间存在根本分歧,国际法总是针对国家行为的,而国际刑法总是针对个人行为的。其二,国际刑法不同于国内刑法。两者有不同的制定方式,不尽相同的内容、范围和适用形式。其三,国际刑法自身的特殊性是它得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国际刑法是由国际法的某些品格(在渊源方面)和国内刑法的某些品格(在内容方面)相结合而造就的一种边缘性的独立法律制度。国际刑法学同样是介于国际法学和国内刑法学之间的一门边缘性学科{3}。也有学者明确指出,要促进国际刑法的发展,必须培养国际刑法独立的品格,这包括专业槽的呼唤,独立学科地位的确立,学科任务的明晰和理论共同体的期待四个方面的要求{4}。

2.国际刑法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刑法的概念是国际刑法研究最为基础的问题之一,学者们对此问题予以了充分的关注。早期,我国关于国际刑法概念的表述都比较浅显,如国际刑法泛指国际上有关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法律规范{5}。随着相关研究的逐步深入,有关表述更加全面和深刻,如国际刑法是国际社会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及各国的共同利益所制定或认可的,规范国际犯罪及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一系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6}。国际刑法是一门包含法律渊源并行与交叠、国际法律制度和国家法律制度的综合性法律学科,是国际法的刑事规范、刑法的国际规范以及国际司法准则三个方面内容的汇集{7}。关于国际刑法的特征,有学者明确指出两重性是国际刑法的基本特征,表现为组成结构的两重性、体现意志的两重性、法律内容的两重性、表现形式的两重性和执行方式的两重性{8}。也有学者指出,国际刑法具有发展性、学科多元性和结合性{9}。

3.国际刑法的渊源。

关于国际刑法的渊源,我国学者主要有以下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国际条约才能成为国际刑法的渊源,因为国际刑法的基本特征决定了其渊源只能是国际条约,尚未在条约中得以体现的国际习惯和司法判例,不能作为国际刑法的渊源{10}。第二种观点认为,国际刑法的渊源只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两种,“司法判例”和“学者学说”等不是认定国际犯罪的法律依据,不能作为国际刑法的渊源{11}。第三种观点认为,国际刑法的主要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国际判例也可以成为国际刑法的渊源,而关于国内刑法可否成为国际刑法的渊源,要根据情况具体分析{12}。第四种观点认为,国际刑法的直接渊源包括公约、国际习惯法和一般法律原则;间接渊源包括国际和区际人权法、国家间刑事合作的标准、国际犯罪学和刑罚学中涉及的内容{13}。

4.中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的接轨。

关于中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的关系,有学者指出,中国刑法典的国际刑法规范表现为罪刑法定原则、普遍管辖原则、战争犯罪、毒品犯罪、环境犯罪和恐怖犯罪的规定。虽然中国一向重视惩治和防范国际犯罪,但相关立法还存在缺陷。所以,应当注意完善中国刑法中的国际刑法规范{14}。也有学者对国际犯罪的国内立法问题进行了详细研究,在对国际犯罪国内立法的理论基础、法律基础以及立法模式进行阐述之后,提出了我国关于国际犯罪的法律规定及完善的途径{15}。还有学者明确阐述了中国刑法的国际化问题,指出中国刑法国际化是指中国刑法在发展过程中,通过本国刑法的移出或其他国家刑法的移入,或与国际刑事公约、国际惯例的接轨,从而使本国刑法在内容上不断具有国际性与开放性,朝着科学、民主、文明方向不断前进的趋势{16}。在此基础上,该学者还提出了中国刑法国际化的具体方法和措施。

(二)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

1.国际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关于国际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有学者认为,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刑法的基础并具有强行性性质的法律原则{17}。有学者认为,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和实现国际刑法的宗旨和目的、指导国际刑法整个领域、构成国际刑法的基础并制约国际刑法发展的法律原则{18}。还有学者认为,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确认和制裁国际犯罪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为国际刑法所独有或对国际刑法具有特别意义,体现国际刑法的基本性质和精神的准则{19}。

2.国际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

国际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指包括哪些原则的问题。对此,我国学界存在“三原则说”{20}、“四原则说”{21}、“五原则说”{22}、“六原则说”{23}和“七原则说”{24}等观点之间的争论。也有学者在详细阐述国际刑法基本原则的判断标准即真理性标准、根本性和根源性标准、全局性标准、表征性标准和公认性标准的基础上,明确指出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合法性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个人国际刑事责任原则、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保障人权原则和国际合作原则{25}。

3.国际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

关于国际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学者们探讨较多的是合法性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个人刑事责任原则和国际合作原则。关于合法性原则,有学者认为也可以称为罪刑法定原则,包括禁止溯及既往、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三个方面的内容,该原则对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与执法的公正性,保障最基本的人权具有重要意义{26}。关于对普遍管辖原则的理解,有学者指出在理论上有“广义说”、“狭义说”和“最广义说”,“最广义说”不具有合理性,“广义说”和“狭义说”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应当将二者相结合才能够涵盖普遍管辖原则的全部内涵{27}。关于个人刑事责任原则,有学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个人应对自己违反国际刑法的行为负责;个人只对自己违反国际刑法的行为负责;个人国际刑事责任的主要表现形式;阻却个人国际刑事责任的具体事由{28}。关于国际合作原则,有学者认为国际合作原则包括国际合作和司法协助两层含义,是实体法与程序法上的综合协作。国际合作原则必须依照国际刑法规定的内容进行,并且必须明确国际刑事合作的内容{29}。此外,学者们还研究了国家主权原则、保护人权原则、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等基本原则。

(三)国际犯罪问题

1.国际犯罪的概念。

关于国际犯罪的概念主要有单一和复杂两种界定方法。前者仅从某一方面进行界定,并不区分狭义和广义,后者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进行界定。单一的国际犯罪的概念包括三要素说和两要素说,三要素说认为国际犯罪的概念应当包括国际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三个方面的要素{30}。二要素说则认为国际犯罪不必具备三个方面要素,具备其二即可,但对于二要素的内容,又有不同理解。有学者将国际危害性排除出国际犯罪概念的要素{31},有学者认为刑事违法性并非国际犯罪概念的必要要素{32},还有学者则认为国际犯罪不必具备应受惩罚性{33}。复杂的国际犯罪概念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界定,代表性观点有:对国际犯罪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国际犯罪,可以包括某些尚未经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国际法规则所承认的罪行,它所侵犯的价值需要通过有关国家合作才能保护;狭义的国际犯罪,即严格意义上的国际犯罪,是指经国际社会根据普遍接受的国际法规则予以公认的罪行{34}。

2.国际犯罪的构成要件。

作为国际犯罪概念的具体化,国际犯罪的构成要件是研究国际犯罪成立所应具备的法定要件。关于国际犯罪的构成要件,我国国际刑法学界主要存在二要件说、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之争。二要件说认为国际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要件{35}。三要件说中又存在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国际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主体要件、主观方面要件和客观方面要件{36}。也有学者认为国际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行为要件和心理要件,对于某些国际犯罪来说还需要具备前提条件{37}。四要件说主张国际犯罪的成立需要同时具备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要件{38}。

3.国际犯罪的分类。

由于目前国际社会并没有统一的刑法典,各种国际犯罪主要散见于不同时期的国际条约中,因此,关于国际犯罪的分类并没有一致的意见。关于国际犯罪的分类,主要有以下观点:第一种观点以犯罪侵犯的客体为标准,将国际犯罪分为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的犯罪、危害人类基本权利的犯罪、危害国际秩序的犯罪、危害国际公众利益的犯罪和危害国家利益的犯罪{39}。第二种观点以国际犯罪的实施主体为标准,同时结合犯罪客体和手段,将国际犯罪分为主要以国家为主体实施的犯罪和主要以个人(包括组织和团体)为主体实施的犯罪{40}。第三种观点以侵害法益的严重程度为标准将国际犯罪分为严重地危害国际社会根本利益的犯罪,较为广泛危害国际社会根本利益的犯罪和危害国际社会局部利益的犯罪{41}。第四种观点从国际刑法的“两重性”出发,将国际犯罪划分为国际性犯罪和跨国性犯罪{42}。

(四)国际刑事责任及刑罚问题

1.国际刑事责任。

作为国际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刑事责任在国际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均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关于此问题的研究主要围绕国家、法人(团体或组织)和个人的国际刑事责任展开。关于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应否存在主要有以下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国家既不能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也不是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刑罚主体。第二种观点认为国家只能作为一种普通责任的主体而存在,不能成为国际法上的刑罚主体。第三种观点认为国家应当承担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国际刑事责任,从而成为有关国际犯罪的主体和相应刑罚的主体{43}。关于国际刑事责任的概念存在“刑事责任说”{44}、“法律后果说”{45}、“否定评价说”{46}、“法律后果和国际社会的谴责说”{47}、“刑事义务说”{48}和“综合说”之间的争论{49}。关于法人应否承担国际刑事责任,主要有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的争论{50}。

2.国际刑罚。

我国关于国际刑罚的研究主要围绕着国际刑罚的概念、处罚原则、种类等问题展开。关于国际刑罚的概念,有学者认为指实施国际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而引起的最严厉的制裁措施{51}。关于国际刑罚的处罚原则,有学者认为应当包括实施国际犯罪者应负国际刑事责任的原则、有罪应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等{52}。关于国际刑罚的种类,有学者认为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主要是监禁刑,包括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附加刑主要是罚金和没收财产{53}。也有学者认为,限制主权、赔偿、赔礼道歉、终止国际犯罪行为、剥夺国际社会成员资格等系国际刑罚中的非刑罚制裁方法{54}。此外,学者们还探讨了适用于个人的刑罚和适用于国家的刑罚等问题。

(五)具体的国际犯罪

关于具体的国际犯罪,学者们主要关注的是酷刑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和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关于酷刑罪,学者们的研究重点在于概念的界定,犯罪行为是否能够由不作为构成,犯罪主体的构成,犯罪目的的内容等问题。关于战争罪,学者们的讨论主要集中于概念,战争与武装冲突的区分,我国关于战争罪的立法规定及完善等问题。关于危害人类罪,相关研究主要涉及罪名的界定、危害人类罪的范围等问题。关于侵略罪,主要关注侵略罪的定义、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的先决条件等问题。面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频繁发生,我国学者也对国际恐怖主义的研究表现了较高的热情,相关研究主要涉及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构成、认定、具体类型、惩治理念和对策、立法完善、国际恐怖组织的界定{55}等问题。

(六)引渡问题

引渡问题,作为国际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来受到我国学者的关注和重视。30年来,关于引渡问题的研究主要涉及以下问题:其一,关于引渡的途径,学者们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引渡的法律途径有三种:根据被请求国国内立法请求引渡,依据国内法和互惠保证进行引渡和通过签订引渡条约进行引渡{56}。第二种观点认为引渡的法律途径只有两种:互惠原则和条约前置主义。互惠的实现方式只有互惠实践和互惠承诺两种,互惠模式比另一种模式更具有开放性和合理性{57}。第三种观点认为,从国际实践看,两国之间的引渡关系通常是通过礼让、互惠和条约三种方式得以建立与实现的,而绝大多数是以条约为基础的{58}。其二,关于双重犯罪原则的研究主要涉及对该原则的解释和审查问题。双重犯罪原则的解释有两种:具体解释和抽象解释,现在正由具体解释向抽象解释发展。双重犯罪原则的审查是虚拟审查,即假如引渡请求所针对的行为发生在被请求国刑事司法管辖范围内,是否构成该国法律规定的、应当受到刑事追究的行为。虚拟性还表现为有关的审查是一种形式上的法律审,而不是事实审{59}。死刑不引渡也是学者们重点研究的问题之一。关于死刑不引渡原则的研究主要涉及死刑不引渡的含义、死刑不引渡原则的立法方式、克服“死刑不引渡”的途径、我国与“死刑不引渡”等问题。此外,关于引渡的研究还涉及引渡的含义、义务、条件和种类,引渡程序,引渡中对于人权的保障等问题。

(七)刑事司法协助相关问题

刑事司法协助问题也是国际刑法研究的重点领域,学者们的探讨主要涉及以下问题:其一,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主要存在以下观点:“二分法”将我国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界定为狭义的概念和广义的概念{60};“三分法”提出了狭义、广义和最广义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61}。其二,关于国际刑事法律(或司法)合作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关系,主要有以下观点:国际刑事法律合作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62};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适用中的最基本形式,两者是种属关系{63}。其三,关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或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分类问题,主要存在“三类型说”{64}、“四类型说”{65}、“五类型说”{66}、“六类型说”{67}、“七类型说”{68}和“十三类型说”{69}等观点之间的争论,其中“四类型说”占主导地位。其四,关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基本原则,主要存在“三原则”{70}、“四原则”{71}、“四原则及其他原则”{72}、“五大原则”{73}、“六原则”{74}和“七原则”{75}之间的争论。其五,关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国内立法问题,有学者认为应当优先考虑刑事司法协助最基本问题,随着其他各方面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再来考虑或者是在刑法、刑事诉讼法中设立专章规定刑事司法协助,或是再制定一部完备的刑事司法协助法{76}。也有学者认为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有关这方面的规定,或者通过单独立法制定有关国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的法律{77}。更可喜的是有学者已经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立法建议稿,在我国刑法学界引起较大反响{78}。随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出台以及我国犯罪收益的大量外流,关于追缴犯罪所得问题的研究也成为一个热点。

(八)相互承认和执行刑事判决问题

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刑事判决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问题上:一是承认和执行外国的刑事判决制度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二分法和三分法的对立,二分法又存在两种观点:积极承认和消极承认的立法模式{79};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的立法模式{80}。三分法也存在两种观点:外国判决不承认说、外国判决承认说和折中说的立法模式{81};积极的承认、消极的承认、积极承认与消极承认的立法模式{82}。二是对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的刑事判决制度的分析。学者们对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的刑事判决制度进行了检讨,指出我国关于该制度的规定存在弊端,应当在我国相关法律中增加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制度。有论者建议将刑法第十条修改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但已经外国审判并且符合承认与执行条件的判决除外。”{83}此外,学者们还重点研究了被判刑人移管问题,涉及被判刑人移管的基本原则、条件、程序、执行中的法律适用等问题。

(九)国际刑事法院问题

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是国际刑法发展历史上的里程碑,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研究也成为近年我国学界关注的热点。我国学者的研究主要涉及以下问题:其一,对《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介绍和评价。有学者在对《规约》进行详细介绍的同时予以高度评价,但同时也流露出对于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与实际效用的担忧{84}。其二,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方式和建立意义。有学者在对可能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五种方式的利弊进行综合分析以后,指出在目前的国际现实情况下,以国际公约方式建立国际刑事法院是明智和现实的选择。而事实上法院的建立正是这种选择的结果{85}。有论者认为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在国际社会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下,《规约》为国际化法治进程提供了发展契机。在惩治已然犯罪的实然性、威慑未然犯罪的应然性方面,国际刑事法院作为对国际特设刑事法庭缺失的弥补,会成为国际社会惩治严重国际犯罪的最佳法律武器,并且最大限度地推动国际刑法理论与实践的研究与发展{86}。其三,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是国际刑事法院建立最为核心的问题,对此学者们给予了特别的关注,有论者指出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既不同于国家刑事管辖权,也不同于国际特设刑事法庭和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具有复合性、补充性、有限性和隐含的延展性{87}。也有学者指出,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具有多维性,游弋于补充性和普遍性与强制性之间,体现了适用上的多角度、多层次和多维空间{88}。其四,中国和国际刑事法院关系研究。首先是中国与国际刑事法院关系的一般考察,有论者就中国与国际刑事法院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指出两者之间既有冲突也互相依赖,中国政府应当考虑选择适当时机加入国际刑事法院,并为此做好“后国际刑事法院时代”的应对策略{89}。也有学者对中国不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的利弊以及为加入国际刑事法院中国的应有准备进行了详细分析{90}。还有学者对中国不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的原因进行了评析,指出中国代表团反对国际刑事法院的理由存在着很多法律问题{91}。其次是中国刑事法和《规约》的比较研究,主要涉及犯罪故意的比较{92},排除个人刑事责任事由的比较{93}等。其五,国际刑事法院所管辖的犯罪。学者们对于法院所管辖的危害人类罪{94}、战争罪{95}等都有详细的阐述。此外,学者们涉及的问题还有:国际刑事法院的公正性和有效性{96},国际刑事法院的检察官{97},国际刑事法院的基本原则{98},国际刑事法院的刑罚裁量{99},国家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100},国际刑事法院与安理会{101},美国与国际刑事法院{102},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案件的分析{103}等。

四、30年国际刑法学研究的总体评论

(一)研究特色

总的来说,30年来我国的国际刑法学研究呈现以下特色:

1.研究成果丰硕,国际刑法学理论体系基本形成。

改革开放30年,我国国际刑法学研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出版和发表了大批专著和论文,诞生了一系列高水平硕士、博士论文和博士后出站报告。学者们对于国际刑法从陌生到熟悉,越来越多的学者加入到国际刑法的研究中来。国际刑法的研究成果既有关于国际刑法宏观问题的探讨,也有关于具体问题的研究,对于一些问题的研究已经达到了相当的高度。在学者们的努力下,我国国际刑法学理论体系基本已经形成,“国际刑法总论—国际刑法各论—国际刑事程序法”理论体系基本为多数国际刑法学者所接受。在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的领导与组织下,各种学术活动和国际交往日渐频繁,研究视野和研究方法日趋开阔。注重结合国际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进行研究,对于外国研究成果的介绍成绩显著,研究成果丰硕喜人,学术活动全面展开,国际交往成绩斐然,创造了国际刑法研究空前的繁荣,也使得国际刑法的独立学科地位得到进一步确认和彰显。

2.为国际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了较有力的理论支撑。

30年来,国际刑法学的发展与繁荣为我国国际刑事立法和司法提供了较有力的理论支持。例如,面对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犯罪的频繁发生和国际刑事特别法庭的相继构建,我国学者加强了对于国际犯罪和国际刑事法庭相关问题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刑法实践,先后有多位中国法官(如李浩培、王铁崖和刘大群等)在国际刑事法庭工作。我国积极参加了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谈判过程,虽然由于种种原因最后没有成为《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缔约国,但始终密切关注法院的运作。我国学者围绕国际刑事法院的研究对于促进中国视角下国际刑事法院的发展和国际刑事法院视角下中国刑事法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此外,在经济全球化势不可挡的今天,法律的国际化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对此,学者们对于中国刑法的国际化进行了研究,甚至有学者还提出了中国刑法国际化的具体方案和步骤,为我国刑法的国际化提供了智力支持和理论依据。

3.密切关注实践发展的需要。

国际刑法具有天然的实践性,与实践的疏离将使国际刑法的研究成为纸上谈兵。但是,我国早期的国际刑法研究明显缺乏对于实践的关怀,造成理论与实践的脱节。这同国际刑事司法实践的缺乏和国际刑法是一门新兴学科有直接关系。令人欣喜的是,随着我国国际刑法研究的发展,我国学者认识到这一点,已经从仅着重于国际刑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发展到对于国际刑事司法实践的关注,开始关注对于国际刑事审判中具体案件的研究,从实践中推导出国际刑法的精神内涵。不论是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恐怖主义犯罪,还是国际刑事法院及其最新进展都成为学者们关注的重点与热点。密切关注实践,以国际刑法理论指导丰富多彩的实践,用实践推动国际刑法理论的发展就成为学者们开展国际刑法研究的必然选择。

4.多元研究主体的加入和多元研究方法的采纳。

30年来,我国国际刑法的研究主体经历了以国际法学者为主,到以刑法学者和国际法学者为主,再到宪法学者、刑事诉讼法学者、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领域的学者纷纷加入进来的过程,研究主体逐步多元化。研究主体专业知识的多元化,不可避免地带来研究方法的多元化。各领域的学者根据理论研究和解决问题的实际需要选取合适的研究方法,这种尝试打破学科的壁垒,采用多学科研究方法进行研究的途径,大大拓展了国际刑法的研究视角。我国国际刑法学研究从最初的注释国际刑法学(对于国际公约、条约的注释性研究)的一枝独秀,发展到注释国际刑法学、理论国际刑法学(对于国际刑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和案例国际刑法学(对于国际刑事审判案例的研究)三者的共同繁荣,也得益于多元性研究方法的采纳。国际刑法研究方法的多元化,还表现为对于关系分析法的运用。受我国著名刑法学家储槐植教授“刑法存活关系”理论命题{104}的启发,有学者提出国际刑法也存在和运作于一定的关系网络,所以,对于国际刑法的研究也可以从国际刑法的外部关系上展开:即国际刑法之下—经济全球化与国际刑法;国际刑法之上—意识形态多样化与国际刑法;国际刑法之前—国际犯罪与国际刑法;国际刑法之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与国际刑法{105}。这种研究方法的运用将打开国际刑法研究新境域。

5.对人权的特别关注。

尊重和保护人权,既是国际刑法的基本价值目标,也是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国际刑法的发展历史正是国际社会日益重视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历史。正是国际社会多次爆发的严重践踏人权的国际罪行的刺激和对国际犯罪者进行正义审判的努力,才使国际刑法的研究有了今日的繁荣。国际刑法具有和人权密不可分的天然联系,国际刑法对于人权的保障与保护,以及人权对于国际刑法发展的促进作用,是国际刑法研究关注的重点之一。在国际刑法的研究中,无论是宏观方面如人权与国际刑法的关系,刑事司法合作中的人权问题,还是微观方面如国际刑事法院对人权的保护,引渡与人权、恐怖主义犯罪与人权等问题都受到学者们的关注,相关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这些研究成果一方面促进了国际刑法对于人权的切实保护,另一方面又通过人权的研究推动了国际刑法的发展。

(二)研究展望

1.合理规划国际刑法学研究的发展。

我国国际刑法的研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与刑法学大家庭中的其他学科相比,或者与其他国家有关国际刑法的研究相比,我国国际刑法的研究从整体来说还相对薄弱。虽然我国参与国际刑法研究的学者正在逐步增加,但整体来说数量还较少。学术成果虽然也在不断涌现,但是还远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刑事法治与当代世界先进刑事法治的交流与衔接。因此,我们应当进一步加强国际刑法的研究,吸引整个学界甚至社会对于国际刑法研究的关注。另一方面,我国国际刑法的研究虽然已经涉及各个领域,而且大都取得了斐然的成就,但是对于国际刑法各方面问题的研究程度并不协调,对于个别问题如国际刑法的价值、追诉时效问题、刑事诉讼的移管等重要问题的研究明显不足,从而影响到整个国际刑法理论体系的完整。所以,应当在进一步加强国际刑法研究的同时,平衡国际刑法理论体系,促进理论的完整与成熟。

2.努力确立国际刑法学研究的独立品格。

虽然我国国际刑法的独立学科地位逐渐得到多数学者的赞同,但是国际刑法的独立学术品格并没有建立。这一方面表现为国际刑法研究对于政策的过度依赖,带有较强的政治色彩;另一方面表现为国际刑法学研究明显受到国际法研究和刑法学研究的影响和制约。基于此,我们应当强调国际刑法自身的法律性质,努力摆脱对于政策的依赖,尽量淡化研究上的政治色彩。虽然国际刑法具备天然的二重性,在研究中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国际法和刑法的影响,但是我们更应该明确,国际刑法具有自己特殊的调整对象—国际刑事法律关系,是一门包含国际法和国内刑事法的独立法律体系。我们应当进一步确立国际刑法学研究的独立品格,逐步摆脱国际法和刑法学研究的影响和制约,形成自己的学科特色。

3.积极促进国际刑法学术共同体的形成。

我国从事国际刑法学研究的人员较少,专门从事国际刑法研究的学者就更少。在研究机构上,目前积极运作的大概也只有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的国际刑法研究所。在研究阵地上,专门的国际刑法研究刊物也只有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和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联合创办的《国际刑法评论》,而且差不多也只是半年刊。另一方面,我国国际刑法研究的人员从组成上来看包括国际法和刑法学学者,虽然近来在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的领导下,学术活动频繁,其他领域的学者不断加入进来,但尚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国际刑法学术共同体。由此,我们应当进一步强调研究机构在学术研究中的引导作用,办好乃至创办新的国际刑法的学术刊物,为学者们创造更多的对话平台。同时,注意到国际刑法的特点,不仅要继续吸纳更多的刑法学者和国际法学者进行研究,还应当吸引更多其他专业的学者加入,从不同视角开拓国际刑法研究的新境域,推动国际刑法学术共同体的早日形成。

4.继续加强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的领导协调作用。

国际性是国际刑法的主要特点,与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对话是国际刑法研究的动力与源泉。以往在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的领导下,我国国际刑法学界与国际社会的交流取得了突出成果,我国国际刑法学研究在国际社会的地位也越来越高,影响越来越大。展望未来,我们应当进一步发挥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在国际刑法学领域学术交流活动的领导和组织作用,推动中国视角下国际刑法的发展和国际视角下中国刑事法的完善,加快中国国际刑法研究的国际化进程。同时,我们也应当注重输送更多的国际刑法人才到国际刑事审判机构、外国进行学习和访问,提高研究主体的专业化和国际化水平。

5.着力提高国际刑法学术研究的质量。

由于我国国际刑法学术评价体系的不完善以及出版业和教育业的自身问题,30年来我国国际刑法的研究虽然成果丰硕,但是从质量上来说却良莠不齐,出现了某些论著质量泥沙俱下,博士生、硕士生水平难如人意的状况,也出现了某些不能尽如人意的硕士论文和博士论文。虽然这些问题对于整个国际刑法学研究所取得的成就来说瑕不掩瑜,但是毕竟影响到国际刑法研究的正常发展。所以,我们在进一步推动国际刑法研究前进的同时,也要注意完善我国国际刑法学术评价体系,提高国际刑法研究成果的质量,防止研究成果滥芋充数和低水平重复研究。同时,应当改进博士生、硕士生培养方案,严格要求,提高博士论文、硕士论文的质量,培养合格的国际刑法专业人才。




【作者简介】
赵秉志,单位为北京师范大学。张磊,单位为北京师范大学。


【注释】
[1]较有代表性的有:黄肇炯著《国际刑法概论》(四川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张智辉著《国际刑法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邵沙平著《现代国际刑法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赵永琛著《国际刑法与司法协助》(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黄风著《引渡制度(增订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等。
[2]较有代表性的是:高燕平的博士论文《论国际刑事法院》(北京大学1997年度)等。
[3]具有代表性的有:林欣主编《国际刑法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赵秉志主编《新编国际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贾宇著《国际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赵秉志主编《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及其防治对策专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张旭主编《国际刑法—现状与展望》(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黄风、凌岩、王秀梅著《国际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王秀梅等著《国际刑事审判案例与学理分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朱文奇著《国际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黄风著《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规则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等。
[4]赵秉志、周露露编著《国际刑法总论问题专题整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陈灿平编著《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专题整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杜邈编著《恐怖主义犯罪专题整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据不完全统计,本阶段诞生关于国际刑法的博士论文约20余篇,代表性的有:王秀梅著《国际刑事法院导论》(中国人民大学2000年度),黄芳著《国际犯罪国内立法研究》(北京大学2000年度),成良文著《刑事司法协助》(西南政法大学2002年度),周露露著《当代国际刑法基本原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07年度),杜邈著《反恐刑法立法研究》(北京师范大学2008年度)等。本阶段还产生了若干博士后出站报告,具有代表性的有王秀梅著《<罗马规约>若干基本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2003年度)等。
[6]如赵秉志主编《新编国际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贾宇著《国际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黄风、凌岩、王秀梅著《国际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等都是采用此体系。
[7]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有:高燕平著《国际刑事法院》(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版),王秀梅著《国际刑事法院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李世光、刘大群、凌岩主编《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评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赵秉志、王秀梅译《批准与执行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手册》(中信出版社2002年版)等。
[8]具有代表性的有2003年2月在海口举办的“‘国际刑事法院专题’国际学术研讨会”,2005年2月在上海举办的“‘国际刑事法院专题’东部地区国际研讨会”,2006年3月在贵阳举办的“当代国际刑法新视野国际学术研讨会”,2007年2月在北京举办的“关注国际刑事法院系列论坛”等。具有代表性的著作如张旭主编《人权与国际刑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等。
[9]关于中国与国际刑法接轨的代表性成果有:黄芳著《国际犯罪国内立法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苏彩霞著《中国刑法国际化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等。关于国际刑事审判案例的代表性成果有:王秀梅等著《国际刑事审判案例与学理分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等。
[10]其他具有代表性的学术会议还有:2000年8月在贵阳举办的我国首次以国际刑法为议题的学术研讨会“当代国际刑法问题研讨会”,2005年9月在北京举办的“世界法律大会国际刑法专题研讨会”,2006年12月在北京举办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的贯彻学术座谈会”,2006年6月在贵阳举办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中国刑事法治的协调完善学术研讨会”,2006年10月在北京举办的“追逃、追赃司法合作问题学术座谈会”,2007年5月在北京举办的“全球反恐法律框架研讨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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