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科索沃案例的法律分歧
发布日期:2012-09-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国际法院;科索沃;塞尔维亚;宣布独立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2010年7月22日,国际法院宣布了关于科索沃问题的咨询意见,认为:“通过(独立)宣言没有违反任何现行的国际法准则。”这是一个重要且出人意料的结论,具体可参阅拙作《国际法院科索沃案例的进程和意义》(《当代世界》2010年第8期)。科索沃咨询意见存在着诸多分歧。研究这些分歧,有助于加强对科索沃问题和相关国际法的理解。
管辖权和酌处权之争
44个国家和地区参与了科索沃案例的司法进程。科索沃独立的支持方提出了大量的程序问题。其中,主要涉及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和酌处权。《国际法院规约》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法院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如经任何团体由联合国宪章授权而请求或依照联合国宪章而请求时,得发表咨询意见。”《联合国宪章》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大会或安全理事会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得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独立支持方认为大会请求的事项出于政治原因,不是一个法律问题,法院应拒绝受理。2008年10月8日,英国代表索尔斯在联合国大会辩论时就持此观点。国际法院在1996年的《以核武器相威胁或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咨询意见中说:“这个问题也有政治因素,就如国际生活中产生的许多问题都必然是如此一样,但这一事实不足以使它失去作为‘法律问题’的性质,而且不足以‘剥夺国际法院由其《规约》明确授予的权限’。可被说成是促成请求的动机的政治性,或发表的咨询意见可能具有的政治影响,也同确定国际法院发表此种意见的管辖权没有关系。”法院一致通过了第一个裁决:对此案有管辖权。
《规约》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得发表咨询意见”,意思是“可以发表咨询意见”。这表明国际法院对是否发表咨询意见有酌处权。通常,只有“迫不得已的原因”才使法院拒绝提供咨询意见。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咨询意见无用论和安理会正在处理。国际法院在早先阶段,认为如果它的意见可能没有作用,它将拒绝出具。后来法院的立场逐渐弱化。它在《以核武器相威胁或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咨询意见中说:“大会在履行职能时是否需要咨询意见,不应由法院自己决定。大会自己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一项咨询意见的用途。” 因此,法院不能以其咨询意见不会有任何实际作用为理由,不答复提出的问题。
另一种观点是安理会正在处理科索沃事项,大会不宜就此事请求咨询意见。国际法院在2004年《对在被占领巴勒斯坦领土修建隔离墙的法律后果》咨询意见中说,法院注意到并认可了“随著时间的推移,大会和安全理事会已日益平行处理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同一事项”。法院在酌处权问题上产生了最大的分歧,最终以9票对5票,决定按照要求出具咨询意见。
字面解释之争
大会提出的问题是:“科索沃临时自治机构单方面宣布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法?”这是一个狭窄的问题,仅涉及“宣布独立”是否合法,而不是“独立本身”是否合法。早在2008年10月1日,英国常驻联合国代表致信大会主席,指出:“这个狭窄的问题是否能够反映科索沃地位的真实现状?”可惜塞尔维亚代表拒绝就此事进行讨论,匆忙提交表决。
科索沃认为,宣布独立是建立新国家一系列步骤中的一步。英美等支持科索沃独立的国家指出,法院应按字面意思做出解释,不应考虑“独立本身”是否合法。反对独立的国家则认为法院需全面、深入地进行评述。塞浦路斯指出,真正的法律问题是“科索沃是否有权分离?” 阿根廷认为,宣布独立是建立新国家的标志,有重要的法律影响。罗马尼亚则强调要分析宣言的内容。塞尔维亚直到书面评论阶段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辩解说:宣布独立是试图建立一个新的国家、终止塞尔维亚的主权和联合国的管理;塞尔维亚承认问题“狭窄”,但请求法院综合考虑。
国际法院在《对在被占领巴勒斯坦领土修建隔离墙的法律后果》咨询意见中说:“过去,常设国际法院和本法院都在某些案例中表示,关于征求咨询意见的请求的措辞或是没有准确说明要求本法院发表意见的问题,或是没有应对审理中的‘真正法律问题’。因此,常常要求本法院扩大、解释甚至重新措辞所提出的问题。”在本案中,“这个问题狭窄和特定。问题没有咨询宣言的法律后果。特别是,它没有咨询科索沃是否已经获得国家地位。它也没有咨询那些承认科索沃独立的国家承认科索沃的效力和法律影响。”由于不存在“表述不精确”和“没有反映真正的法律问题”两个例外情形,法院“没有理由扩大问题的范围”。
法院依照问题的字面意思进行解释,是咨询意见最有争议的地方之一。例如,墨西哥的塞普尔韦达·阿莫尔法官就支持扩大解释。法院进一步指出:问题等价于“国际法是否禁止科索沃宣布独立?”塞尔维亚的表述确实不妥,应该是:“国际法是否授权科索沃宣布独立?”前者是“法无明文不为罪”,后者是“有法可依”,举证责任明显不同。巴西的特林达德法官在分离观点中说:“宣布独立既未被国际法授权,也未被国际法禁止。”提出的问题不合适,是塞尔维亚最大的败笔。如果塞尔维亚按照后者更换题目,胜利将属于它。如果要进行扩大解释,题目可以表述为:“国际法是否授权科索沃当局单方面实施独立?”
临时自治机构与民选代表之争
在答辩过程中独立支持方提出,宣布独立的作者不是“科索沃临时自治机构”,而是“科索沃民选代表”。因为本案中涉及的国际法包括三个方面:一般国际法、安理会1244 (1999)决议和科索沃《临时自治宪法框架》。如果宣布独立的作者是“科索沃临时自治机构”,那么毫无疑问它违反了《宪法框架》。因此,这成了争议的焦点。
国际法院以秘书长特别代表对宣布独立的“沉默”为由,认为宣布独立的作者不是“科索沃临时自治机构”,而是“科索沃人民的代表”,从而没有违反《宪法框架》。来自斯洛伐克的副院长通卡法官表示了不同意见,说:“联合国大会辩论时没有任何一方提出异议;秘书长特别代表曾认定以前的独立宣言无效,这次与之前的法律环境有何不同?”摩洛哥的本努纳法官也认为:“特别代表的‘沉默’不意味着通过宣言的不是科索沃临时自治机构,不是因为这个行动符合国际法,仅仅因为是国际社会不能达成一致;民选代表也应遵守法律秩序。”塞拉里昂的科罗马法官则认为国际法院无权更改问题。塞普尔韦达·阿莫尔法官提出一个折中的观点:“科索沃议员也是民选代表。”
国际法院认为,如无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安理会决议只适用于成员国和联合国各组织,成员国国内组织和个人没有义务遵守安理会决议。因此,科索沃宣布独立也没有违反安理会决议。
国家领土完整与自决权之争
以上争议主要在程序方面,实体争议主要是国家领土完整原则和自决权之争。反对独立的国家认为:国家领土完整原则神圣不可侵犯,自决权只适用于殖民地时代。支持独立的国家认为:自决权也是一条基本原则,在遭受严重的不公正对待时有权行使自决权达到独立的目的,这就是所谓的补救性分离。
西方国家普遍认为:民族自决权适用于后殖民地时代;自决权包括内部自决权(自治)和外部自决权(独立);与人道主义干涉理论相对应,遭受人道主义危机的国内实体可以行使自决权(补救性自决),达到分离(补救性分离)的目的。补救性分离是民族自决权中作为最后手段的“补救权利”。其渊源于《国际法原则宣言》的保障条款:“以上各项不得解释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局部或全部破坏或损害在行为上符合上述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及自决权原则并因之具有代表领土内不分种族、信仰或肤色之全体人民之政府之自主独立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统一。”
参与辩论的两派将焦点集中于国家领土完整与自决权,还有一个焦点是“科索沃人民”是否构成了自决权中的“民族”。反对独立的国家指出:“补救性分离权即使存在,也不应该适用于今日,因为科索沃战争已经结束了十年。”科索沃则说:“鉴于问题的狭窄性,法院不需要讨论自决权的问题。”
法院认为,国际社会对殖民地之外的自决权及补救性分离存在巨大分歧。在本案中,没有必要讨论自决权和补救性分离权。无论在《联合国宪章》还是《赫尔辛基最后文件》中,“领土完整原则只适用于国家之间的关系。”因此,科索沃宣布独立不违反领土完整原则。
西方国家一方面支持科索沃独立,另一方面又害怕引起连锁反应,炮制出科索沃“个案说”,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批评。塞浦路斯认为:从政治上讲,科索沃是个案;从法律上讲,没有例外。德国、英国则表示:虽然科索沃是个案,但不意味着它在法律之外,或单独存在针对科索沃的特别法。
小结
国际法院已就科索沃宣布独立问题发表了咨询意见,结论是:宣布独立没有违反任何现行的国际法准则。塞尔维亚在司法进程中以失败告终,原因在于塞尔维亚过于自信,没有慎重地选择问题的表述方式。本案自始至终存在了众多的争议。从程序方面讲,主要有:法院是否应该发表意见?是否应该按照字面意思进行解释?实体方面主要有:发表独立宣言的是否科索沃自治机构?安理会决议是否适用于成员国内部的组织和个人?
这些问题,不仅在国际法院内部存在分歧,还在学术界引发了争论。总体来说,国际法院受理案件将促进该法院在国际事务中积极发挥作用;而法院在字面解释等方面做出的结论虽有争议,但尚可理解。科索沃案暴露了我国官方和学术界重实体轻程序的缺陷;表明国际法律界(包括第三世界国家在内)越来越倾向于支持后殖民时代的自决权。这应引起我们深刻的思考。
【作者简介】
甄鹏(ZHEN Peng),山东大学学者。字西月,山东高密人。理学硕士、历史学博士、政治学博士后、律师资格。精通中外政治制度、企业和知识产权法、塞尔维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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