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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个体工商户注销。
法律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条  件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被收缴的应办理注销登记。
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1份);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注销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可在申请书内填写)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工商局各辖区分局或工商所。
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辖区分局。
程  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查材料;
  (三)核准注销;
  (四)发注销通知书。
时  限
 除当场登记的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无 
法律效力
 个体工商户终止。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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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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