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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中介机构注销(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人才中介机构注销
法律依据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2、《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3、《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五条。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已取得《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机构需终止经营。
申请材料
1、《深圳市人才中介机构注销申请表》(原件1份),附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2、机构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机构注销申请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4、《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正、副本;5、机构根据有关法规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法院破产裁定或行政机关责令停止关闭的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业务表格可登陆深圳市人事局(编办)网站(www.rsj.sz.gov.cn)、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www.szzw.gov.cn)下载。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事局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事局
程  序
1、申请人向深圳市人事局报送申请材料;2、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开具受理回执;3、受理机关工作人员对核准条件进行审核;4、受理机关领导复审后签署意见;5、申请人凭受理回执领取批准注销或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
时  限
10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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