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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法律依据
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
二、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委托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等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粤外专〔2005〕9号)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单位,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过行业资质认可;
三、设有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的工作人员;
四、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工作人员制度健全;
五、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工作条件、生活设施和安全保卫能力;
六、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经费保障。注:新开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应运行一年以上,在教师、生源和教学秩序基本稳定后,方可申办资格认可手续。但正式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和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校,不受此限。

申请材料
一、《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书;
三、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外国专家安全制度和聘请单位外事人员工作制度;
四、行业许可证书或证件: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提交教育、劳动或工商行政部门办学批复、《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单位,提交相关行政部门签发的业务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均一式五份。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市外国专家局)
决定机关
国家外国专家局
程  序
一、市人事局引智办(外国专家局)初步审查我市的申请材料,并负责征求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会同当地公安、外事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加具初审意见后,将申请材料和征求意见表等一并报送省外国专家局。
二、省外国专家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和外事等部门的意见。加具审查意见后,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家外国专家局。
三、国家外国专家局收到受理机关报送的全部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后,进入审批程序,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材料不真实;
2、申请单位不符合聘用外国专家条件;
3、不适宜发给申请单位《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的其他情况。
时  限
20个工作日内报广东省外专局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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