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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一)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
  (二)在国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
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商务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印发〈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2004年8月31日商合发〔2004〕452号);
  (三)《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条  件
  (一)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除外):
  1.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
  2.投资项目有利于内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
  3.投资项目有利于港澳地区的繁荣稳定;
  4.投资项目能够发挥港澳地区的有利条件,扩大对外贸易和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
  5.投资项目有利于加强内地与港澳地区的经济技术合作。
  法律依据:《商务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印发〈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二)在国外投资开办企业:
  1.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
  2.拟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出口技术和货物的管理规定;
  3.已通过外汇管理部门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4.我驻外使馆经商处(室)对拟投资项目无异议。
  法律依据:《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申请材料
  (一)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由商务部核准事项一式三份;除申请书外,其余材料收复印件,验原件):
  1.《在境外开办企业(机构)申请书(表)》,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及人员构成等;
  2.拟投资开办企业的章程,相关协议或合同;
  3.内地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律规定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4.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需以外汇出资的);
  5.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商务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印发〈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第九条。
  (二)在国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由商务部核准事项一式三份;除申请书外,其余材料收复印件,验原件):
  1.《在境外开办企业(机构)申请书(表)》;
  2.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设立代表机构提交代表处工作条例及主要负责人简历);
  3.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设立代表机构不需提供);
  4.投资主体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5.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在境外开办企业(机构)申请书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贸工局。
决定机关
  (一)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除外)核准事项:
  为从事境外间接上市、开展投资性业务在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由市贸工局审核后转报商务部核准,投资开办其他企业(金融类除外)由市贸工局核准。
  (二)在国外投资开办企业:
  1.商务部委托市贸工局核准134个国家投资开办企业(名单附后);
  2.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投资开办企业,由市贸工局转报商务部核准。
程  序
 (一)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程序:
  1.市贸工局(对外经济合作处)收文;
  2.经办人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处领导审核;
  3.报局领导核准或转报商务部核准;
  4.领取《内地企业赴港澳地区投资批准证书》。
  法律依据:《商务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印发〈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二)在国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程序:
  1.市贸工局(对外经济合作处)收文(地点:市行政服务大厅11号窗口);
  2.市贸工局(对外经济合作处)拟文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
  3.经办人提出拟办意见,报处领导审核;
  4.报局领导核准或转报商务部核准;
  5.领取《批准证书》。
时  限
  (一)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时限:  1.转报商务部核准事项:自受理企业申报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上报商务部;  2.市贸工局核准事项:  (1)自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核准。  (二)在国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时限:  1.自受理企业申报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发函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  2.收到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复函后,市贸工局在10个工作日内核准或拟文转报商务部核准。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经商务部或市贸工局核准的事项,由市贸工局代发《内地企业赴港澳地区投资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或《中国企业境外机构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带料加工装配批准证书》。
以上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同企业经营期限。 
法律效力
  境内投资主体取得核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后,方可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事宜。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每年4月1日至6月15日参加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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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外开办企业(机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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