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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幼儿园评估管理(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对在深圳市、区教育局登记开办、申报省一级的幼儿园进行评定。
法律依据
1、《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1991年4月26日发布)
2、《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2002年5月23日发布)
3、《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1995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4、《关于改进幼儿园督导工作的通知》(粤教[2003]13号)
5、《深圳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1999年2月13日)
数量及方式
数量不限,办学机构自主向辖区教育督导部门申报。 
条  件
1、经深圳市、区教育局正式注册开办的非义务教育办学机构,办学五年以上;
2、取得上一等级称号一年以上;
3、一年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4、符合评估标准,无零分项

申请材料
  《自评报告》、《呈报书》(即《评估方案》)、学校最近的《三年(或五年)发展规划》、申报表(含主管部门意见)(各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本,加盖公章)
广东省一级中小学(园)督导评估申报表》。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各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决定机关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程  序
1、办学机构依据评估方案进行自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辖区督导室提交呈报书;2、区督导室初审后,统一向市督导室提交材料;3、市督导室组织或委托进行专访;4、被专访学校(园)依据《专访纪要》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期限为两个月,市督导室到期将组织核查;如期整改到位的学校(园),可以参加本学期评估;不能如期整改的,需重新申请评估;5、对专访合格单位依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评估,初步提出评估意见;6、市督导审核评估意见,报送省督导室审批、备案;7、发文、颁牌;8、四年组织一轮复评,程序同上
时  限
一学期。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规范性文件(通知)和等级牌匾,有效期四年。 
法律效力
广东省范围内。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四年复评一次,办法同初评。

表格下载


广东省一级中小学(园)督导评估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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