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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的许可(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用于设置公共户外广告的公共用地使用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2、《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94号令发布)第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十一条;
4、《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4年6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三条。
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条  件
1、必须是中标单位;
2、所申请设立的户外广告必须符合规划部门提出的户外广告规划及设置要求。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材料
1、中标通知书;
2、《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3、户外广告电脑设计图样。
  (法律依据:第1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第2、3项依据为《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七条)
申请人需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该表格可在市城管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从市城管局网站(//www.szum.gov.cn)上下载。
申请受理机关
市城管局办事窗口
决定机关
市城管局
程  序
中标人备齐资料向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递交申请 → 市城管局审批 → 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到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领取批文。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行政许可证件为批文,有效期限根据招标文件确定,在批文中注明。 
法律效力
取得批文后方可在指定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
收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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