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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的许可(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用于设置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2、《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94号令发布)第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十一条;
4、《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4年6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三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条  件
1、必须是中标单位;
2、所申请设立的户外广告必须符合规划部门提出的户外广告规划及设置要求。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材料
1、《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原件一式3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设置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其中:
(1)场地属自有的,提交房地产权利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购房合同及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场地属开发商自有物业但尚未取得(1)中所述证明文件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场地属租用的,提交申请人与场地权属人签订的户外广告场地使用合同、场地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场地属转租的,提交转租合同、原租合同、场地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原租合同如规定转租须经权属人或原出租人同意的,另需提交权属人或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材料原件1份;
(5)场地属物业共用部分的,提交与相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场地使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以及物业管理企业同意使用该场地的书面材料原件1份。
4、拟设置的户外广告全景电脑设计图,原件一式3份。
申请人需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该表格可在市城管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从市城管局网站(//www.szum.gov.cn)下载。
申请受理机关
市城管局办事窗口
决定机关
市城管局
程  序
中标人备齐资料向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递交申请 → 市城管局审批 → 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到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领取批文。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行政许可证件为批文,有效期限根据招标文件确定,在批文中注明 
法律效力
收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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