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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育一个子女的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共同向女方户籍地镇、街道计生机构提出生育申请,审批后方可怀孕(原患不孕症者可在怀孕后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4、申请人将《申请表》交双方单位加具意见,再分别交双方户籍地村(居)委。村(居)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5、女方村(居)委将《申请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套在5个工作日内送交镇、街道计生机构。镇、街道接到《申请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审批。对符合规定的,签署同意意见,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对不符合规定的,签发《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并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

  6、村(居)委收到同意生育审批意见后,将安排再生育夫妻名单张榜公布30日。期满群众无异议的,书面通知镇、街道计生机构,镇、街道在《服务证》上登记盖章后退还申请人。
申请材料
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全家户口簿、女方近期妇检证明、计划生育服务证。并分别提供特殊情况证明材料:①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的,应有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材料;②再婚的,应有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原配偶死亡证明书;③原患不孕症的,应有收养证及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鉴定书;④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应有独生子女证明或有关证明材料。
持规定材料到女方户籍地村(居)委领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一式四份。
申请受理机关
双方户籍村(居)委
决定机关
镇、街道计生机构
程  序
申请人将《申请表》交双方单位加具意见,再分别交双方户籍地村(居)委。村(居)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女方村(居)委将《申请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套在5个工作日内送交镇、街道计生机构。镇、街道接到《申请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审批。对符合规定的,签署同意意见,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对不符合规定的,签发《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并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

村(居)委收到同意生育审批意见后,将安排再生育夫妻名单张榜公布30日。期满群众无异议的,书面通知镇、街道计生机构,镇、街道在《服务证》上登记盖章后退还申请人。
时  限
申请人将《申请表》交双方单位加具意见,再分别交双方户籍地村(居)委。村(居)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女方村(居)委将《申请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套在5个工作日内送交镇、街道计生机构。镇、街道接到《申请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审批。对符合规定的,签署同意意见,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对不符合规定的,签发《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并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 村(居)委收到同意生育审批意见后,将安排再生育夫妻名单张榜公布30日。期满群众无异议的,书面通知镇、街道计生机构,镇、街道在《服务证》上登记盖章后退还申请人。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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