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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公证申请(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出生公证申请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申请材料
出生公证

  出生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在中国领域内出生的事实予以证明的活动。  出生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有涉外管辖权的公证处管辖。
  办理出生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及其复印件;
2.户口簿及其复印件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父母的结婚证或离婚证;
4.当事人的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
5.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
6.当事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所在单位的人事、组织、劳资等部门;人才交流中心;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其出生事实的信函。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证明信函可由其父母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本人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公安派出所出具;
7.当事人应提供与办证数量相应的近期二寸免冠照片。;
8.公证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需委托他人代理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各公证处
决定机关
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
程  序
时  限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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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出生公证的证明表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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