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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认定(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钦州路168号7楼(64832747,64832748);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济发展处:张江高科技园区张江路69号212室(50271188-2243,2245,2249)
申办对象资格: 1、在我市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申办手续: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5、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6、信息产业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所有材料一式三份)
办理程序:   1、申请企业下载“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
  2、申请企业填写“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具体操作可参考申报系统的帮助菜单可参考具体操作指南;
  3、导出申报表系统中的数据(格式为.zip的数据包),以Email方式发送到受理部门;
  4、如果申报表填写符合要求,受理部门将通知申报企业提交书面材料;如果申报表填写不符合要求,受理部门将发现的问题反馈给申报企业,申报企业据此重新填写申报表至符合要求;
  5、受理部门针对各申请企业提出受理意见,提交给上海市软件产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信息委信息产业管理处)审核;
  6、上海市软件产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将通过审核的申请企业名单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7、上海市软件产业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市信息委网站公告认定企业名单,申请企业可到相应的受理部门领取认定证书。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  2、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沪府发〔2000〕54号)  3、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实施细则》(沪信息办法〔2001〕50号)  4、信息产业部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  5、《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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