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监督检查(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市及区、县酒类专卖管理局 | |
事项内容: | 1、酒类商品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的监督检查。2、对酒类生产企业的酒类质量的监督检查。3、对流通领域的酒类商品的质量以及真、假进行监督检查。 |
履行程序: |
1、酒类专卖管理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也可以不通知被检查单位,必要时可要求其上级部门派员参加。 2、酒类专卖管理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必须向被检查单位或个人陈述《行政检查口头告知公开语》,做好《现场检查笔录》,对发现的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核发《责令改正通知书》。 3、酒类专卖管理机关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应于整改期限届满时进行复查,并将结果记录在案。 |
权利义务: | 酒类专卖管理机关的权利义务:1、酒类专卖管理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2、酒类专卖管理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必须遵守《执法人员纪律规定》。3、酒类专卖管理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依法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1、对酒类专卖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2、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酒类专卖管理机关检查人员的询问。3、酒类专卖管理机关检查人员在检查时未出示《行政执法证》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可拒绝接受检查。4、对酒类专卖管理机关的检查结果有异议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要求上一级酒类专卖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事项依据: | 依据《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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