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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卫生检查(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市卫生局
事项内容: 供水单位的饮用水,相关人员的健康证,消毒产品的卫生标准等
履行程序: 出示监督证,至少两名卫生监督员,表明来意后方可进行检查。
权利义务: 市卫生局享有检查权,但不得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管理相对人享有申请回避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监督证、索取有关凭证,应积极配合市卫生局的检查。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2月6日国务院批准、卫生部第17号令)、消毒管理办法(1992年8月31日卫生部22号令)、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监督处罚办法(1995年1月28日市政府第54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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