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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线电管理的日常检查(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事项内容: 市无委办设立无线电管理检查员,对无线电管理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履行程序: 无线电管理检查员进行检查时,应出示检查证和工作证。
权利义务: (1)无线电管理检查员进行检查时,应出示检查证和工作证;(2)检查人员在进行检查时,严禁接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得参加宴请和娱乐性活动;(3)检查人员应当依法进行检查;(4)对市无委办进行的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5)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无线电管理检查员的询问;(6)无线电管理检查员未出示检查证和工作证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7)对市无委办的检查结果有异议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向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事项依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12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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