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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缉查(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上海市盐务管理局
事项内容: 检查食盐专营活动,查处盐业违法经营行为。
履行程序:

1、出示证件;

2、两人以上的执法人员;

3、进入盐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经营场所和运输工具取证、收集资料;

4、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就盐产品的有关事项作出陈述和说明;

5、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的文件、发票、凭证、帐册及其他相关材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权利义务: 1、稽查人员的权利:取证收集资料;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对有关事项作出陈诉和说明,提供有关文件、发票、凭证、帐册等。 2、稽查人员的义务:(一)不泄露在稽查工作中了解和掌握的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二)不接受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任何馈赠、报酬及宴请,不参加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娱乐、旅游等活动;(三)不在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处报销任何费用;(四)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权利:申诉和辩解。 4、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义务:(一)说明事实真相,回答市盐务局提出的有关稽查问题;(二)如实提供与稽查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相关材料;(三)配合市盐务局的稽查取证工作,妥善保管有关的证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事项依据: 《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1990年第51号令颁布施行)《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1996年第197号令颁布施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1994年第163号令颁布施行)《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2001年第99号令颁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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