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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烟草专卖行政检查事项(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上海市烟草专卖局及各区、县烟草专卖分局
事项内容: 监督检查烟草专卖法规执行情况 1、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必须持有烟草专卖机关核发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在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生产、经营。 2、禁止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或未经注册核准的烟草制品,严禁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 3、托运或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机关核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邮寄或携带不得超过限量[异地携带国产烟以十条(2000千支)为限,外国烟以五条(1000千支)为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十条。邮寄以两条(400千支)为限]。 4、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必须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5、贯彻执行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关于烟草专卖有关规定的情况。
履行程序:

1、烟草专卖机构经常不定期地进行烟草专卖检查。

2、烟草专卖机构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必须出示上海市烟草专卖局核发的检查证,依法检查烟草专卖品经营场所、烟草专卖品存放场所,烟草专卖品运输工具。

3、发现涉嫌违反烟草专卖法规的情况,必要时可依法实施制作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整改通知书、提取物证(填写“提取物证清单")及填发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等行政措施。)

权利义务: 烟草专卖机构权利: 1、依法实施检查,不受非法干预 2、对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场所、运输工具、业务资料等情况实施检查。 3、对涉嫌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烟草专卖品实施提取物证、制作勘验笔录等。 4、对当事人、知情人进行查询并制作陈述笔录、询问笔录。 5、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可经执法人共同决定填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烟草专卖机构义务: 1、稽查人员必须依法实施检查。 2、稽查人员实施检查时必须出示证件。 3、实施检查必须有执法人员2人以上(含2人)。 4、市场检查应该穿着烟草专卖稽查制服。 5、提取物证必须填发“提取物证清单"或“先行登记保存单"。 6、适应简易程序查处违反行为,必须填发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7、遵守稽查纪律。 生产经营单位(个人)的权利: 1、合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 2、接受检查时有权要求执法检查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3、执法检查人员提取物证,有权要求填发盖有执法机关公章的“提取物证清单"或“先行登记保存单"并核对物证清单上物证的名称、品种、数量。 4、有权检举揭发违反烟草专卖法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5、不服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的可以申请复议或上诉。 生产经营单位(个人)的义务: 1、依法生产、经营、运输、执行烟草专卖机构发布的各项规定。 2、接受、配合烟草专卖机构的依法检查。
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1997年7月3日)。 3、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坚决制止非法生产卷烟行为的意见(国办发[1999]89号)。 4、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2000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5、关于本市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坚决制止非法生产卷烟行为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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