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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检查(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市卫生局
事项内容: 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是否取得放射工作许可证,放射工作所设置防护设施否,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否,产品合格否,保管存放符合要求否。
履行程序: 出示监督证,至少两名卫生监督员,表明来意后方可进行检查。
权利义务: 市卫生局享有检查权,但不得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管理相对人享有申请回避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监督证、索取有关凭证,应积极配合市卫生局的检查。
事项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年10月24日国务院第44号令)、放射性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1997年6月5日卫生部第52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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