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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检查(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市卫生局
事项内容: 化妆品生产企业经过卫生许可否、工作人员有健康证否、产品合格否、标签符合卫生要求否、特殊用途化妆品取得卫生部批号否;化妆品经营者经营进口化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索证否。
履行程序: 出示监督证,至少两名卫生监督员,表明来意后方可进行检查。
权利义务: 市卫生局享有检查权,但不得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管理相对人享有申请回避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监督证、索取有关凭证,应积极配合市卫生局的检查。
事项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3日卫生部第3号令),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第13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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