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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检查(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上海市卫生局
事项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环境、设备、餐具、个人卫生,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产品应检验合格、是否超过保质期,有生产经营食品卫生许可证否,产品抽样检验合格否,不得经营违禁生食水产品,加药食品不符合卫生要求产品,经营者应索证。保健食品应经过卫生部批准,食品标识符合要求。
履行程序: 出示监督证,至少两名卫生监督员,表明来意后方可进行检查。
权利义务: 市卫生局享有检查权,但不得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管理相对人享有申请回避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监督证、索取有关凭证,应积极配合市卫生局的检查。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委员会通过第59号主席令;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1997年3月15日卫生部第49号令;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年3月15日卫生部第46号令;上海市生食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1995年8月9日市政府第30号令;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2000年11月7日上海市卫生局沪卫监(2000)6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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