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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及医疗器械行政检查(总事项)(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事项内容: 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根据需要抽查检验,按照规定进行抽样和索取有关资料,以看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履行程序:

1、检查人员应当两人以上,并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

2、出示检查通知(原件)和检查证或者委托单位开具的介绍信;

3、一般情况下,需事先书面告知企业检查的目的、依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进行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收集相关的证据;

5、告知检查情况并与企业交换意见,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填写相关法律文书,由企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若进行现场检查,应同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由检查人员及企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权利义务: 相对人的权利:要求检查人员出示能够表明其身份的证件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获知检查依据、目的;索取相应凭证;了解检查结果,进行陈述和申辩,若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检;不服行政检查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有权获得赔偿。相对人的义务:对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行政检查,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和隐瞒。 行政检查人员的权利:有权依法进行行政检查,并要求相对人予以配合;必要时,可以按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 人员不得拒绝和隐瞒。行政检查人员的义务: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在法定范围内,按照合法、正当的程序进行行政检查。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并承担保密义务。
事项依据: 1、2001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2、2000年1月4日国务院第276号令《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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