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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外国人来华签证通知申办(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上海外事服务中心
办理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铜仁路258号九安广场三楼328室
办理时间: 每周一、三、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5:30
申办对象资格: 原则上属对外经贸方面的邀请,可以报市外经贸委审批并核发签证通知;属旅游业务方面的邀请,可以报市旅游管理委员会审批并核发签证通知;在浦东新区注册的单位因经贸事项邀请外国人来华,可以报浦东新区管委会审批并核发签证通知;各被授权的集团公司,审批本公司下属企业邀请外国人来华从事经贸事项并核发签证通知;除此之外,均须报市政府外办审批并核发签证通知。  为方便外国人来华,上海自2000年1月1日开始,对日本、韩国、新加坡以及欧洲部分国家的外国人从上海虹桥、浦东国际机场过境实施48小时过境免办签证。  签证种类及申办资格:我国签证分为外交、礼遇、公务和普通4种。  其中普通签证包括:  “F”签证,发给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短期进修和参加会议、大型活动的人员。邀请单位必须备齐如下材料:关于外国人来华的书面请示;填写正确的《签证通知单》;来沪参加国际会议和大型活动的人员须附主管部门同意举办该项活动的批复。  “X”证,发给来中国留学、进修、实习的人员。申请单位将经过上海市教委审核通过并填写正确的JW202表报上海市外办审批,超过5人时随表附名单一份。  “L”签证,发给来中国旅游和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人员。  “Z”签证,发给来中国任职或就业的外国人及其随行家属。"Z"签证在华停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C”签证,发给来华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员、机组人员、海员及其随行家属。  “J1”签证,发给来华常驻的外国记者及其随行家属。  “J2”签证,发给来华短期采访的外国记者。
申办手续:

 

办理程序:

  签证有效期是指进入中国国境的时限,不影响在中国境内的停留期限。停留期是指持证人在签证有效期内,自入境之日算起,可在中国停留的时间。如来访人员未能在停留期内办完事项,可径到市公安局外国人入出境管理局办理延长签证手续。持“F”签证来华的人员,由接待单位提出申请后可延长30天;由主管的委、办、局提出申请,一次可延长90天,次数不限,但不得超过一年。持“L”签证来华的人员,由接待单位提出申请后只能延长一次30天。
  
  附1签证通知填写须知:
  ——《签证通知单》用中文或英文填写,但整体须一致。
  ——姓名、国籍、护照号码:须与护照完全一致。
  ——签证机关:应选择最便于被邀请人前往的我国驻外使、领馆或签证处。凡需在我驻外使馆办理的应填写国名,不写所在城市名,如“中华人们共和国驻美国大使馆”;凡需在我驻外领馆办理的应填写城市名,不写所在国名,如“中华人们共和国驻大阪总领事馆”。填写前须先确认我国在该地有使馆或领事馆,具体可参照外交部办公厅发《驻外机构及各部委涉外单位通讯录》。
  ——来访目的:外国人来华须办理与其来华所从事活动相符合的签证,各邀请单位在填写签证通知单时,只需写明来访目的,不必注明签证种类。
  ——签证次数:同前。
  ——停留时间:应根据来访人员的实际需要填写。
  ——签证通知单的有效期:邀请单位应至少比你入境日提前10天向市外办提出申请。经市外办审批通过的签证通知单的有效期为30天。
  ——签证通知单的寄送:签证通知办妥后,由邀请单位将首联寄送外方,二联留存,三联交市外办留存。
  
  附2准予免办签证的人员:
  (1)中外互免签证协议中规定的有关人员;
  (2)乘飞机来华且在华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不出机场的机组人员和乘客;
  (3)乘船来华后要求登陆、不出港口城市、不在岸上留宿的外国船员和乘客(需在沪停留者,应向市公安局申办签证)。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签证”。外国人向上述单位申办签证时,须持我国被授权单位核发的签证通知。“签证通知”可通过中方邀请单位经过主管的委、办、局审核后,报相关的被授权单位审批。在沪中外合资企业由该企业的中方单位通过其主管部门上报,在沪外商办事处和独资企业可由其担保公司代为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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