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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婚后无子女奖励 (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对象资格: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内容 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待遇: (1)每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五元,享受至其子女十六周岁为止; (2)独生子女的托、幼费和管理费按市有关规定报销部分费用; (3)城镇分配住房或农村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有条件的单位对独生子女户可以按两个子女计算;其中拆迁户中独生子女户的安置,按本市拆迁房屋有关规定执行; (4)系职工的,在年老退休时适当增发奖励费;系农民的,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每月增发一定的奖励费。 婚后无子女奖励内容 (1)系职工的,在年老退休时适当增发奖励费; (2)系农民的,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给予经济和生活上的照顾。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原则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月五元,由男女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二元五角。但下列情况除外: (1)夫妻一方为本市农村农民、城镇待业居民、或因辞职、辞退后无工作的,全部由另一方所在单位支付; (2)丧偶或离婚后未再婚的,全部由抚养孩子一方的单位支付。 (3)夫妻一方为自费出国,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本市一方单位支付一半,另一半待出国一方回国后由新工作单位继续发放。以前停发的不补。 (4)夫妻一方被判刑,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本市单位支付一半,另一半待判刑一方刑满释放后由新工作单位继续发放。以前停发的不补。 (5)夫妻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常住户口的,在本市或外省市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本市标准支付一半。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方式 (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福利费中支付; (2)企业单位,在市财政局规定的项目中支付; (3)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农村农民的,在乡村社会性开支中支付; (4)城镇个体工商户或夫妻双方均为乡村个体工商户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拨给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管理费中支付,凭营业执照到经营所在地的个体劳动者协会领取; (5)夫妻一方为乡村个体工商户的,在乡村社会性开支中支付; (6)夫妻双方均为辞职、辞退后无工作,或均为城镇待业居民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 (7)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所雇佣的从业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支付; (8)按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夫妻,为临时工、合同工的,由所在工作单位支付;为停薪留职职工,被其他单位聘用的,由聘用单位支付。
申办手续:

 

办理程序:

  (1)凭户口簿、《待业证》、《独生子女证》,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领取《待业人员领取父母奖励费申请审批表》;
  (2)居民委员会调查审核后,由申请人将申请表(附《待业证》复印件)提交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对于批准同意的,按有关财务规定发放。

办理依据: (1)《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 (2)《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3)《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应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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