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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登记(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
办理地址: 漕宝路82号光大会展中心E座三楼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 下午4:00
办理时限: (一)外国人 凭中国收养中心发出《涉外送养通知》,自登记当事人抵达上海后次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发证。 (二)中国公民 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从受理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申办对象资格: (一)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五)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六)被收养人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
申办手续:   (一)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1、外国人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出具并向中国收养中心转交由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1)跨国收养申请书;(2)出生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4)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7)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8)家庭情况报告。2、华侨(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2)护照和海外居住证明。(3)经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关于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3、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2)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3)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经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关于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4、境内中国公民(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2)身份证、户口簿。(3)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件)。(4)单位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的,反映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经济、身体、道德品行)等情况证明。(二)送养单位应提交的证件、证明1、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孤儿生父母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3、弃婴、儿童进入儿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和集体户籍证明;4、弃婴、儿童的成长情况报告;5、弃婴公告;6、上海市儿童医院出具的被送养人送养前的身体健康检查或病残证明;7、收养协议书和领养证明。(三)被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办理程序:

  (一)外国人
  向所在国收养组织提出申请,提供证件、证明à由所在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中心转交收养申请材料à中心审查审批à向上海市民政局发出《涉外送养通知》à由上海市民政局颁发《收养登记证》。
  (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
  填表申请à递交证件、证明à与儿童福利院签订协议书à审查审批à颁发《收养登记证》。
  (三)境内中国公民
  填表申请→儿童福利院通知试养孩子、签订协议书→递交证件、证明→审查审批→颁发《收养登记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 1、收养申请手续费:20元 2、收养证工本费:10元 3、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二)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349号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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