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贸易管理
发布日期:2012-06-26 作者:李艳平律师
根据关贸总协定(1947)第17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8条的规定,允许各缔约方在国际贸易中建立或维持国营贸易,即对部分领域的货物贸易,授权特定的进出口企业经营,具体经营企业可以为国有企业或者非国有企业。据此,新修订的外贸法增加了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内容。结合WTO相关法律文件对国营贸易的规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能否成为国营贸易企业,关键在于其是否被授予特定的权利。这里的所谓“特定”的权利,是指对特定产品的进出口专营权,而特定产品的范围界定,取决于WTO的多边贸易谈判。比如我国加入WTO议定书附件2A1中所列国营贸易进口产品为粮食、棉花、植物油、食糖、原油、成品油、化肥和烟草等8大类84种,附件2A2中所列国营贸易出口产品为茶、大米、玉米、大豆、钨及钨制品、煤炭、原油、产品油、丝、棉花等21类134种。
2?国营贸易企业有政府和非政府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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