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不尽职责 监护权应被撤销
发布日期:2012-06-01 作者:冯礼桉律师
王某今年28岁,弱智,未婚。父母均去世后,他一直随大姑妈共同生活。2011年2月,法院指定他的两位姑妈为共同监护人。但是,王某随大姑妈生活后,小姑妈一次也没去看望过他,此外,还不给生活费并擅自使用王某医疗帮困卡为自己看病。 法律人士表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此案中,几年来,王某的小姑妈不仅不能积极主动履行对王某的监护职责,且擅自使用王某的医疗帮困卡,侵害王某权利。因而,王某大姑妈可诉至法院撤销王某小姑妈的监护人资格。(胡 曦)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责任编辑:奚天宝)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