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在京入户(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05B112-02 |
事项名称: |
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在京入户 |
服务对象: |
个人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 3、《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35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各分县局 |
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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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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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87682129 |
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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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网址: |
//www.bjgaj.gov.cn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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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在京入户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申请人须是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包括: (1)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 (2)合伙企业的一名合伙事务执行人; (3)公司制的私营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申请人在京开办的企业要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申请在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登记常住户口的,须具备: ①连续3年担任该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②户口迁入地有本人所有权的住房; ③企业连续3年每年纳税8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近三年纳税达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④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3年保持在100人以上,或者达到职工总数的90%以上; ⑤没有犯罪记录且未被公安、司法机关侦查、通缉的。 (2)申请人申请在城八区以外的区(县)登记常住户口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连续3年担任该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②户口迁入地有本人所有权的住房; ③企业连续3年每年纳税在4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近三年纳税达150万元人民币以上; ④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3年保持在50人以上,或者达到职工总数的50%以上; ⑤没有犯罪记录且未被公安、司法机关侦查、通缉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办理本人、配偶及一名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登记。
二、申请 (一)申请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申请人或配偶的在京房屋所有权证; 4、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情况证明和纳税的税票; 5、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职工中本市人员就业情况的证明; 6、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情况的证明和入户申请人连续三年担任该私营企业负责人、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的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证明; 7、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的户籍证明; 8、申请人、配偶及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9、结婚证; 10、独生子女证; 11、申请人及配偶为外省市居民户口的,须提供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12、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没有违法记录的证明; 13、申请人为合伙企业的一名合伙事务执行人,须提供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其他合伙人放弃办理进京户口的声明; 14、其他证件证明。 (二)注意事项: 1、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2、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的材料使用A4纸。 3、在城八区以外地区落户的申请人,从户口迁入之日起,5年内不办理市内迁移,5年以后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市内迁移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不确定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35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各分县局 2、办公地址: 3、乘车路线: 4、联系电话:87682129 5、监督电话: 6、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7、网址://www.bjgaj.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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