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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核(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权限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核-变更审核

 办理部门:外商投资管理处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总时限:30个工作日(总时限不包括上级审批时间)。

  程  序:
  一、 申请
  申办人须提交申请书(含附表: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如下申办材料:

  1.一般变更(主要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地址、经营期限、经营范围变更;投资者同比增资;延长入资期限等):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及相关专项法规、规章提交报批材料(主要包括: 董事会决议、合同修改协议、章程修改协议等)。

  2.股权变更: 按《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提交报批材料。

  3.调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按《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等规定提交报批材料。

  4.合并分立: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提交报批材料。

  5.提前终止解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法规规定提交报批材料。

  委托授权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相应法定授权委托文书。
 
  二、受理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并进行收文登记(主要登记受理时间、受理人、申办单位名称、申办事项、申办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将申办材料转审核程序。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外资处主管领导)备案。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初审
  标准:
  1.属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须报送商务部许可的外商投资项目;
  2.投资者主体资格、项目内容及有关法律文件符合审核依据中所列各项法规规定,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章程变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
    中外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变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
    外资企业章程变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应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应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应符合《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提前终止解散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法规规定。 
    其他变更依照国家商务部有关规定办理。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初审标准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申办材料的齐全有效性和文件内容的规范合法性进行初审。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初审意见,填写审核任务单(流程表)及审核文书,将申办材料及审核文稿随同审核任务单(流程表)转入复审。
  对所报材料及文件内容存在问题需修改补充完善的,提出修改意见报复审人员审核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并报上一级备案。
  对不符合规定标准和条件的,终结审核,但必须在审核任务单(流程表)上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四、复审
  标准:
  1.同初审标准;
  2.审核公文规范,适用法律正确。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处主管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申办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审批任务单(流程表)上签署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初审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核任务单(流程表),与初审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同复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市商务局主管副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核任务单(流程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六、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处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核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核上报文书(文件编印程序按机要室有关规定办理)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告知申办人领取并上报商务部许可。(条件具备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未审定通过的,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将需编号打印的审核文书及时转入编印程序。
  审核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5个工作日。

  七、编印
  本岗位责任人:机要室编印人员。

  工作标准:
  文书打印和编号规范工整、正确无误;文书收发手续完备健全;
  文档资料完整,无丢失、缺损。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编印文书。
  将需编印的文书进行计算机登记存档。
  文书印妥后,即时通知受理、审核人员校对;编印完成后,及时通知受理、审核人员领取并签收。
  对格式、文字需要修改的,提出修改意见并尽快通知审核人员修改。

  时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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