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陆生)动物及其产品出本市许可(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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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号: |
0044C024 |
事项名称: |
携带、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陆生)动物及其产品出本市许可 |
服务对象: |
个人及法人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 4、《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48号。 |
收费标准: |
根据《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收取资源保护管理费 |
办理时限: |
8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站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3号大森林酒店五层 |
乘车路线: |
302、367、387、104、725、300、801、特8、825、702、735中国科技馆下车 |
联系电话: |
62029695 62025619 |
监督电话: |
62051268、62059693 |
相关网址: |
www.bjyl.gov.cn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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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携带、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陆生)动物及其产品出本市许可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国家林业局批准文件(运输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2、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供货方申请书 2、供货方《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或《特许猎捕证》复印件或其它的合法来源证明 3、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其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4、供受货双方协议或合同 5、受货方所在地省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商函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配合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现场核实的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审定意见同意的,按照审定意见核发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省运输证明》。收取资源保护管理费。将全部材料归档。 2、审定意见不同意的,通知申办人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申办材料,并书面告知申办人相关的权利和投诉渠道。将全部材料归档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8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依法收取资源保护管理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市园林绿化局政务大厅 2、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3号大森林酒店五层 3、乘车路线:302、367、387、104、725、300、801、特8、825、702、735中国科技馆下车 4、联系电话:62029695 62025619 5、监督电话:62051268、62059693 6、办公时间:8:30-11:30 13:00-17:30 7、网址:www.bjyl.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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